乙肝的寶媽早知道

(一)妊娠前應常規進行乙肝病毒篩查:

1*包 括 HBsAg、 抗HBs、HBeAg、 抗HBe和 抗HBcIgG/IgM。2*如果檢查結果: HBsAg 陽 性,應 進 一 步檢查 HBV DNA、肝功能和肝臟 B 超,確定乙肝是否活動,並對疾病嚴重程度進行評估,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抗病毒治療。

3*應該明確的是育齡女性 無論是HBV 攜 帶 者,還 是 慢 性 乙 肝(CHB)患 者,甚至代償期肝硬化,均可以正常妊娠。

1*如果 ALT< 4倍正常值 (正常值上限,各家醫院各臺機器正常值是不同的)患者可以正常妊娠,妊娠期定期 監 測 肝 功 能, 隨 時 啟 動 抗 病 毒 治 療。

2*如果ALT>4倍正常值 或肝硬化患者應該立即抗病毒治療,待病情穩定後再妊娠。

抗病毒治療藥物可以選擇口服恩替卡韋 (ETV)或 替 諾 福 韋 酯 (TDF) 或注 射 聚 乙 二 醇 幹 擾 素 ( PEGIFNα)。

3*對於抗病毒治療過程中意外懷孕的患者,根據藥物對胎兒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其中 TDF對妊娠無影響,可繼續妊娠。如用 ETV 治療,也不 需 要 終 止 妊 娠,可 換 用TDF 治療後繼續妊娠。如果應用 PEGIFNα治療的患 者,則需要終止妊娠。

4*對於已經診斷為肝硬化且準備妊娠的患者,最好選用 TDF抗病毒治療。

首先根據 ALT 水平和 HBVDNA 載量等評價區分孕婦是處於免疫耐受期的攜帶者,還是乙肝活動的患者;攜帶者還要根據病毒載量的高低決定是否給予抗病毒治療。

妊娠期間乙肝活動可能導致孕婦出現肝功能衰 竭,危及孕婦生命,特別是有妊娠合併症的孕婦,所以妊妊娠期間乙肝活動的患者應該及時進行抗病毒治療。及時的抗病毒治療既 可使孕婦肝功能迅速恢復,完成足月妊娠,還可降低新生兒感染 HBV 的風險。

此外,孕婦乙肝活動抗病毒治療後,還應該對孕婦繼續妊娠做出風險評 估,確定是否終止妊 娠。

抗 病 毒 治 療 一 般首選替 諾 福 韋 酯TDF,也可應用替比夫定 (LdT),療效評價、治療時間和停藥同一般慢 性 乙 肝CHB患者。

孕婦乙肝活動風險評估及治療時機選擇: 孕婦乙肝活動後,不僅根據ALT水平,還應該根據肝功能檢測的其他指標,如血清膽紅素、白蛋白、血漿氨和凝血等指標,以及 HBV血清學、HBVDNA 的變化和 B 超等檢查,全面評價疾病 的嚴重程 度,並 排 除 其 他 導 致 ALT 升 高 的 因 素 後,決定是否立即進行抗病毒治療。

1. 若 HBVDNA 陽性,排除其他相關因素後, 出現 ALT 顯著異常,>50U/L 的 CHB 患者或 診斷為肝硬化的患者,在充分溝通和知情同意的情 況下,應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

2.若 HBV DNA 陽 性,ALT 在 2~ <5倍正常值以下時可繼續觀察至妊娠 24 周,如果觀察期間 ALT 升高>5倍正常值,立即給予抗病毒治療。如 果 ALT 降低至<2倍正常值,可繼續觀察至妊娠24 周。如果 ALT 仍在2~<5正常值範圍內,妊娠24 周也應該進行抗病毒治療。

3. 若 HBV DNA 陽 性,ALT 正 常 或 <2倍正常值,無肝硬化表現,暫不需要抗病毒治療,繼 續隨訪觀察。在隨訪期間,如果出現 ALT 持續升 高 (ALT>2倍正常值),立即開始抗病毒治療。

(B)慢性 HBV攜帶者孕婦的管理

慢性 HBV攜帶者孕婦,儘管無乙肝活動,如 果 HBeAg陽性且 HBV DNA>2×106IU/ml,其 新生兒聯合免疫阻斷失敗率較高。因此,在妊娠 24~28周也應該進行抗病毒治療,目的主要是通過抑制 HBV 複製,降低新生兒感染 HBV的風險。 基於循證醫學證據,推薦 HBV DNA> 106IU/ml的 孕 婦,在 妊 娠 24~28 周 開 始 口 服 TDF或 LdT,並於分娩前檢測 HBV DNA。由於擔心產後立即停藥會導致孕婦乙肝活動,一般建議產後1~3月停藥。

妊娠期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慢性肝炎(CHB) 患者,產後未 達到停藥標準者,產後需要繼續抗病毒治療,其監測及療效評價同一般CHB。

如果患者病毒學應答好,且無不良反應,可按原方案繼續治療,停藥標準同一般 CHB。

如果病毒學反彈或應答不佳,可換用或聯用其他核苷 (酸)類似物(NA)治療。

對於病毒學持續應答且 HBsAg低水平 (<1500 IU)患者,也可換用 PEGIFNα繼續治療。

對於產後停藥的 HBV 攜帶者,產後1個月應複查肝功 能和 HBVDNA,如肝功能正常,每3個月複查1 次,至產後6月。如出現乙肝活動,需要進行抗病毒治療。

對於停藥有風險的 HBV 攜帶者產婦,可 在產後1~3月停藥,然後隨訪。產後乙肝活 動患者的抗病毒治療方案可根據 HBV DNA 水平和血清學特點,選擇 NA 或 PEGIFN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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