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製造強省建設步伐,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降低稅費負擔

(一)落實國務院進口關稅稅率調整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1585個稅目工業品等商品進口關稅稅率,將部分國內市場需求大的工程機械、儀器儀表等機電設備平均稅率由12.2%降至8.8%,紡織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稅率由11.5%降至8.4%,紙製品等部分資源性商品及初級加工品平均稅率由6.6%降至5.4%,並對同類或相似商品減並稅級。(南京海關牽頭,省稅務局、商務廳等參與)

(二)積極落實國務院“將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享受的免徵房產稅、增值稅等優惠政策範圍擴大至省級,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也可享受”的政策,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提出的指導意見,制定實施細則,推進政策落地落實。(省稅務局牽頭,省財政廳、科技廳等參與)

(三)調整印花稅核定徵收標準。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稅的核定標準調整為:工業企業按產品銷售收入70%,商業企業、外貿企業按商品銷售收入40%核定徵收,其他行業按應稅金額的80%核定徵收。(省稅務局牽頭)

(四)允許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企業從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省稅務局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五)鼓勵外商擴大再投資。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項目和領域。鼓勵境外投資者以其在我省設立企業所得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或以外商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股利(利息)、資本公積金等轉增註冊資本,符合產業發展方向且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可由地方政府給予支持,省級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給予適當支持。(省商務廳牽頭,省財政廳、稅務局等參與)

(六)落實好減徵或免徵房產稅相關規定。對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或免稅照顧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減徵或免徵房產稅。(省財政廳牽頭,省稅務局等參與)

二、進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七)適當下調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最低稅額。即大城市從3元降至1.5元、中等城市從3元降至1.2元,小城市從2元降至0.9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從2元降至0.6元。探索實施差別化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優惠。(省稅務局牽頭,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八)適當調整工業用地出讓底價。制定《江蘇省優先發展產業目錄》,屬於目錄內且用地集約的製造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九)下調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根據各地土地規模、土地估價結果、土地市場情況等,可以下調工業用地出讓競買保證金和合同履約保證金,合理確定工業用地出讓金繳納期限。(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十)支持企業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允許四層及以上配工業電梯的高標準廠房,在不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用於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三、進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十一)貫徹落實好國家統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相關部署安排。按照國務院明確的“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已定部署,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確保社保費現有徵收政策穩定,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醫保局牽頭,省財政廳、稅務局等參與)

(十二)繼續實施現行階段性降低社保費率和社保費緩繳政策,對暫時遇到經營困難、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可採取分期繳納社保費的過渡性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醫保局牽頭,省財政廳、商務廳、稅務局等參與)

(十三)適當調整職工醫療保險費率。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餘過高的統籌地區,適度降低單位繳費費率。(省醫保局牽頭,省財政廳、稅務局等參與)

四、進一步降低用電成本

(十四)進一步擴大電力市場交易規模。2019年市場交易電量擴大至3000億千瓦時左右,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範圍擴大到全部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大工業及一般工商業用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互聯網、大數據、高端製造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到2020年,電力市場交易電量佔省內發電量比例達到65%左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江蘇能源監管辦牽頭,省能源局、電力公司等參與)

(十五)對低壓用戶的報裝容量上限,

從100千伏安提升至160千伏安,由省電力公司投資建設至用戶資產分界點,並逐步擴大至所有10(20)千伏新裝增容用電項目(不含臨時用電和住宅小區用電項目)。(省電力公司牽頭)

五、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六)對普通收費公路,嚴格控制新設收費站,按規定撤除到期收費站。(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參與)

(十七)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將車輛車船稅適用稅額降低到法定稅率最低水平。對持有“運政蘇通卡”貨運車輛,在江蘇省省內通行費優惠從9折提高到8.5折;對進出南京港、連雲港港、太倉港的集裝箱運輸車輛及中歐班列集裝箱主要裝車點和集貨點的運輸車輛,無論空箱、重箱運輸,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費站全免車輛通行費,以上兩項通行費優惠政策執行到2020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稅務局和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參與)

六、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

(十八)改進融資支持機制。整合現有各類融資支持政策,綜合運用貼息、風險補償、信用保證基金、政銀合作產品等方式,加大投入力度,給予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加快全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建設,發揮徵信系統在降低銀企信息不對稱方面的作用,實現各類融資支持政策與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的融合對接。(省財政廳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參與)

(十九)完善轉貸應急機制。支持各地設立財政出資的公益性轉貸基金為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轉貸“過橋”服務。鼓勵小微企業轉貸基金髮揮其服務快捷的優勢和服務區域經濟發展作用,對其發放的單戶不高於500萬元的貸款,利率符合規定條件的,省財政按季均餘額不高於3‰的標準給予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省財政廳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參與)

(二十)大力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積極對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省財政每年安排不低於3億元,設立省級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並實行動態補償機制,支持以省再擔保集團為龍頭的全省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專項用於對小微企業、“三農”“雙創”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再擔保進行風險補償,推進“政銀擔”風險共擔機制落到實處。強化省再擔保集團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佔比考核,促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增信支持。(省財政廳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江蘇銀保監局籌備組、省信用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等參與)

七、進一步降低創新成本

(二十一)鼓勵企業加強研發投入。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規定據實扣除後,一定期限內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企業委託境外機構研發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引進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博士後等高層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及科研啟動經費,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正常經營,無欠稅、違規經營或受法律處罰等不良誠信記錄的企業,均可享受此政策。(省稅務局牽頭,省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二十二)鼓勵企業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對上年度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給予定額補貼;對發明專利維持年費給予適當補貼;對國(境)外專利按上年度各市、縣(市、區)PCT國際專利申請量給予補貼,由各地統籌用於獎勵進入外國國家(地區)公佈階段或獲得授權的專利。(省知識產權局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二十三)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成果轉化。企業自主研發並實施轉化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參照已有政策由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給予同等力度資助,自2019年起設立專題予以實施。企業引進省內外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的,各地可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5%左右給予獎補,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依據地方技術轉移獎補資金總額、地方技術合同成交額佔全省比重的增長率等因素,對各地予以補助。(省科技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二十四)鼓勵企業創新產品應用。加大對重大裝備首臺套推廣應用支持力度,完善首臺(套)重大裝備保險試點財政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首臺(套)重大裝備投保給予適當的保費補助。對首購首用重大創新產品與服務,可按實際需要組織採購,採購結束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財政廳、江蘇銀保監局籌備組等參與)

(二十五)探索政府採購首購首用制度。對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但首次投向市場、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的製造精品,自2019年起探索政府採購首購首用制度;將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優先列入全省公務用車和公共交通車輛協議供貨範圍。(省財政廳、市場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醫保局等參與)

八、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六)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對第一批106項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分別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准入服務等四種方式實施“證照分離”改革。省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的要求,對照改革事項出臺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依託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加強信息共享,履行“雙告知”“雙反饋”等工作職責。(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各有關部門參與)

(二十七)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簡化審批程序,取消14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3類工業產品由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轉為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4類國務院下放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委託設區市質監部門行使,取消發證機關組織的發證前產品檢驗,除危險化學品外的其他省級發證產品實行後置現場審查。(省市場監管局牽頭)

(二十八)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不見面審批”標準化建設,全面實現“3550”改革目標,加快推進投資審批、跨境貿易、納稅服務、融資貸款的便利化和快捷化,力爭2018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實現企業開辦3個工作日內完成的目標、一般工業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全流程50個工作日內完成的目標。(省委編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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