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釋勞動法」10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政策】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1、本條中的“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

本條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規”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等。

本條第三款中的“組織起來就業”是指通過興辦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實現就業。國家對這類經濟組織實行在資金、貨源、場地、原輔材料、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照顧的政策。

------《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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