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1、《憲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2、本條中的“平等的就業權利”是指勞動者的就業地位、就業機會和就業條件平等。
本條中的“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具體規定在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中。
------《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
3、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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