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遭遇,是民营企业家遭受迫害的真实写照

最近,陕北千亿矿权案在网上被再度讨论,甚至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自曝案卷丢失,整个事件扑朔迷离。看了很多此案的材料,了解越多,越无法下笔,因为事实可能远远超乎诸位看客的想象。那位农民如何以一千多万的价格签下合同,某些官员如何介入此案,丢失的副卷内容如何会出现在网上,都不是目前这些表面证据所能显示的。两边都有高人在下棋。但我丝毫不怀疑,整件事情的真实性,再离谱,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生,都不算事儿。因为,比这个离谱的案情,我也见过。真相,远比我们所能看到的黑暗。

2018年圣诞节那天,我在成都,参加了夏芳案件的一次庭审。这也是我四年来,第十几次到成都参与夏芳案件,至今没有收取过夏芳一分钱的律师费。为什么?为求真相。

她的遭遇,是民营企业家遭受迫害的真实写照

夏芳的维权之路已经走了十几年

我起初也不敢相信,一位在九十年代就在当地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家,如今会沦落到几乎没钱吃饭的程度。当初,她一手创办两大玻璃厂,拥有几千万资产,而且合法地拥有十几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积累的财富令人眼红。可是,在遭遇一场莫名其妙的强拆后,她的厂房化为乌有。十几年后,拨云见日,省高院终于裁定,当年对其土地的侵占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只是,这条维权之路,走起来异常艰难。早已家徒四壁的她,除了花白的头发,出租屋内身患绝症无钱医治的丈夫,再也没有能力为一场场诉讼去支付巨额的成本。

12月25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场特殊的民事庭审正在进行。此前通知的澎湃新闻和新京报记者,均未到庭。旁听席上空无一人。

审判长请福芳材料装饰厂的法定代表人夏芳陈述原告诉请。原告的诉请很简单:“因省高院已经裁定案涉土地被违法侵占,用于商品房开发,故原告作为原土地所有权人,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6条的规定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拆除地面侵权建筑;(2)如不能拆除,则判决地面建筑归属于土地权人,土地权人折价支付建筑成本,但因该建筑物于本案诉讼期间被成都市统建办违法移交机投镇安置部门作为安置房,如法院不能再判决权属,则统建办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其违法利用、占有、使用、移交的房屋面积支付补偿费用;(3)赔偿因强拆导致福芳装饰材料厂的损失。”

被告答辩称:如今地面建筑已经安置,无法再拆除。既然原告要求赔偿损失,那就说个数,赔多少,请原告按照比例补缴诉讼费。

法官于是转而问原告,你们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合计的赔偿是多少?原告称,因为新建商品房的面积是由被告掌握的,应当由被告提供具体数据。我们初步的估算,大约是八亿。法官说,那就按照这个数字,预交诉讼费吧。我们先休庭。

对于夏芳而言,这无疑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你要求人家赔几个亿,你自己得先交几百万给法院,这就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代版。夏芳厂子被强拆,如今倾家荡产,到哪里再去拿几百万诉讼费呢?但原告作为法人,又不是法院收费办法所规定的可以减免诉讼费的对象。没钱交诉讼费,意味着只能放弃诉讼请求。

我们坚持,赔偿额的确定,应当通过庭审查明,在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前,在被告没有提供建筑面积前,无法具体计算。如果按照预估的八亿金额预交诉讼费,那该案的标的已经超出了基层法院审理的范围,应当直接移交四川省高院,诉讼费也应该是交给省高院,而不是基层法院。但法官坚持,要么撤回诉讼请求,要么就休庭,直接开单子去交诉讼费。这让夏芳非常痛苦。我请求休庭五分钟。

这次开庭,非常来之不易。在省高院裁定本案指定武侯区法院审理后,法院中止了审理,而且一中止就是三年。三年后,好不容易等到了这个开庭机会,我们不想就这么放弃实体审理。于是,商量之后,夏芳忍痛放弃了后两项诉请,坚持第一项诉请。

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原告方举了几项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已经经省高院的172号裁定确认,我们有土地使用权证,我们也举证证明了,当初征地拆迁时,规划图上显示的是夏芳厂房对面的地块,而不是夏芳的厂房。这就好比,原本是邻居家应该被拆,结果毫无依据地把你们家给拆了,拆了还在你们家的废墟上盖商品房,这不是明火执仗的抢夺吗?

被告就举了一大堆关于政府文件啊,规划许可证什么的。在法官和陪审员听得云里雾里时,我对被告的证据做了简单而有力的质证,质证意见两点:第一,省高院的172号裁定已对这些事实查明,表述得很清楚;第二,这些证据恰恰表明了统建办和二建司没有任何理由及依据侵占原告的土地,因为所有的文件指向的地块都是夏芳厂房对面的那个地块。

这个案件的被告有三个,分别是成都统建办、统建城市公司、成都二建司。他们分工合作,把原告的厂房非法强拆,然后侵占其土地,在上面盖商品房。

进入法庭询问阶段。法官问我们,有什么问题需要问被告。于是,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我问统建办:房地产开发的五证是哪五证,取得顺序是什么?

统建办律师回答:不知道。

我接着又问:所有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都应该知道,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有五证,按流程顺序分别为: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你们取得了哪几个证?

统建办律师答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我说: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够了吗?这个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规划部门确认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其核发的目的是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这个证的意思就是,规划为商业的不能修住宅、规划为住宅的不能修厂房,此证的颁发不是土地权属的依据,夏芳如申请在她早已规划为住宅性质的土地上进行住宅的建设,照样可以取得此证。统建办即使拿了这个证,也无权拿着这个证主张地面建筑的所有权,你土地使用权都没有,凭什么用他人的土地签订合同搞开发?而且该证早已失效,不应为法院采信。

统建办:我们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我问:既然土地证都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请问你有无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

统建办律师无语。

我接者问:那么请问,地面建筑物是谁的?

统建办:属于统建办。

我问:你有无房屋产权证明?

统建办:正在办理过程中。

我问:土地不是你的,建筑物不是你修建的,仅仅因为你和二建司签订了一个施工合同,你就拥有了建筑物的所有权?请问,物权法的哪条法律赋予了你这个权力?

统建办:我为什么要告诉你?

我问:你可以不回答,但请书记员记录在案。下一个问题:你把案涉地面建筑物移交给机投镇安置办的依据是什么?

统建办:是按照政府的指令移交的。

我问:你至今不是案涉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你是如何办理的移交手续?是将案涉建筑物的套数、面积直接列了个表,然后交钥匙吗?

统建办:不知道。

我接着问二建司:你单位强行拆除原告厂房的依据是什么?

二建司答曰:我们没有强拆。

我又问:那你们是怎么在夏芳的土地上施工的?

二建司的律师答曰:不清楚。

我接着问:你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又是什么?

二建司答曰:不知道。

我接着追问:,你进场施工是否收到了进场通知书?如有,请出示。

二建司:没有。

我再问:那你单位进行施工是否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司:不清楚,我要去核实。

我直接质问: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既然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你凭什么进场施工?

最后我问第三被告,统建城市公司:你们是否与统建办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

统建城市公司答曰:我们是统建办设立的。

我说:清楚了,请记录在案。

对方只问了我们一个问题,在拆迁的是时候,地上建有厂房吗?

夏芳拿出一大堆照片,证明当时地上是有厂房的。

法庭辩论阶段,我发表了如下辩论意见:

首先,本案基本事实是,成都市统建办为获得巨额的土地整理收益,于拆迁安置过程中,歪曲征地文件,歪曲用地位置,骗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后在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意向的情况下,就与成都二建司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继而,成都二建司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强拆福芳装饰材料厂厂房,强行侵占其土地进行施工建设商品房。后统建办于法院诉讼期间,在案涉建筑物作为法院诉讼标的物的情况下,将该建筑物移交给机投镇安置办作为安置房。

然后,我指出本案被告的四大问题:

1、【案涉土地不在安置房用地范围】政府文件指定安置位置为三环路和铁路的夹角,为福芳装饰材料厂对面土地,统建办未在政府指定的位置建设商品房,而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土地变卖收益而歪曲征地文件,歪曲用地位置,骗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试图侵占本不属于征收、安置区域的他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关权属,用地意向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使统建办骗得现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该证仅是要求地面建筑符合规划条件,不是权属证明,在案涉土地于2006年就已变更规划性质为商住情况下,福芳装饰材料厂照样可以依据该规划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而且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福芳装饰材料厂才是办理房地产开发五证的唯一主体,统建办什么都不是,有什么资格办理五证一书?除非统建办与福芳装饰材料厂达成土地利用协议,否则,其无权仅以用地意向就强占他人土地。现实社会中,只有用地意向,但因不能与权利人达成协议,最后只能放弃的事例有很多,这些事例均反映出当事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他人财产的保护,法律不可能赋予统建办仅凭用地意向就可以违法侵占他人资产的权力。

3、【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强拆强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侵权行为】统建办并未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与夏芳订立土地利用协议,统建办连合同的主体资格都不具备,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其与成都二建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建司根据无效合同,强拆企业厂房,侵占福芳装饰材料厂的土地为违法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二建司是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强拆和施工,更谈不上善意。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甲在没有房屋产权,也未与房主订立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和乙订立了房屋租赁协议,但乙无权拿着这个租赁协议,就砸门撬锁强行侵占这个房屋。

4、【统建办无权处分案涉房屋】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尚在法院审理期间,为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没有任何人有权利用、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统建办并非土地和地面建筑的所有权人,没有资格把这些住房向机投桥街道办事处移交,将其作为履行其与机投桥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安置协议的标的物。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我提出了如下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系对添附的规定,且严格遵循了“房随地走”的法律基本原则。本案即为不动产与动产(砖石等建筑材料)的恶意添附,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案涉房屋因符合规划不能拆除,地面房屋只可能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可能属于恶意添附的侵权人。

统建办是在案涉房屋在法院审理期间作为争议标的物存在,且其没有任何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作为合同标的物向第三人移交。该行为仍然违反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统建办的这一行为是无效行为。既然案涉房屋自始不可能属于统建办,但移交已既成事实,则统建办要将该房屋作为另一合同的标的物,就应当按房屋市场价值支付对价。

最后,我建议根据本案具体情形,可以考虑建议移交本案到上级法院。

对方几乎没有组织像样的反驳和辩论。庭审结束。我跟法官说,书面代理意见在一周内提交,请认真考虑庭审情况,我没指望法院做好人,但也请别做恶人。

结果,在开完庭三天后,法院就作出了判决。大意是,被告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占涉案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为现在涉案土地上已经建好了房子,已经有人入住,没法再拆除建筑,返还土地,因此,驳回诉请。

耍流氓耍得理直气壮。夏芳气得差点病倒。

但是,她又不能病倒。她丈夫重病,交不起医药费,被迫出院,转为“保守治疗”,我们都明白,这基本上宣告了死刑。我问过她,医院需要多少钱能才能治好他的病,答曰五六十万。夏芳多方借钱,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只借到一万元,杯水车薪,只能眼睁睁看着相濡以沫几十年的丈夫,一步步迈向死亡。

她的遭遇,是民营企业家遭受迫害的真实写照

夏芳丈夫无钱医治,在家中等死

她的遭遇,是民营企业家遭受迫害的真实写照她的遭遇,是民营企业家遭受迫害的真实写照
她的遭遇,是民营企业家遭受迫害的真实写照她的遭遇,是民营企业家遭受迫害的真实写照
她的遭遇,是民营企业家遭受迫害的真实写照

夏芳家中的真实境况

这位当年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如今每天背着沉重的案卷材料,奔波在成都各个法院,每次出行必定是公交车。尽管手握省高院裁定,违法侵占她土地已经定性,但她交不起诉讼费,请不起律师,甚至连救自己丈夫的钱都没有。

她的最大愿望,是希望丈夫在临走之前,能听到自己的案件胜诉的消息。

只是,为这一天,她已经等了将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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