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三议

“公案”三议“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公案”,俗名也,就是被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最近网络热议的“千亿矿权案”当属一起典型“公案”。大家关心的问题似乎并不是这个案件判错了,而是法院判案的正当程序出了问题。因而小编想问一下,最高裁判机关合议庭的单个法官能乾刚独断吗,院长能管案件吗,院长批案正当吗?回答这些疑惑,还需要唠唠三个问题。

法院审案:是法院裁判还是法官裁判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与有些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具有重大的制度差别。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的简单案件实行独任制审理,普通案件均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勿庸置疑,但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和文书加盖的法院印章,充分表明公案判决必须体现法院的集体意志,法官只是依照法律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个体,而法院才是对外宣示审判权的主体。

从实践来看,基层法院75%的简单案件由一名独任法官审理,主要是考虑到案件简单,法律关系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均希望法院尽快地给个“说法”,独任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院长授权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但这并不能改变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各级法院有关印章管理和审判管理的制度中,对于各类裁判文书的签发、用印均有明确规范,没有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自然是没有效力的。这与部分外国法官直接签署令状、文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也有明显差别。

另外,国外有的基层法院法官是民选产生的,他们的行权方式和自由度,与我国各级法院的法官必须是权力机关委任,只是法院这个国家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二者差别更大。从司法改革的目标来看,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需要更多发挥法官的个体能动性,激励法官担当作为,但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有序放权是一个原则,远未到法官独立裁判的地步。少数属于“金字塔”顶端的疑难复杂案件,院长、庭长、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需要有效发挥,才能实现和彰显司法公正。

院长监督:是履行职责,不是干预案件

司法责任制改革方案设计过程中曾发布一张调查问卷。问:“是否要实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增加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性?”答:“必须的!”又问:“法官独立办案,今后院庭长对错案不承担责任可以吗?”答:“不可以!”这一答卷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即法官独立办案权与院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必须合理配置、有序行使,既不可放权不到位,监督变干预;也不可监督不到位,放权变放任。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征求意见,制定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其中专门规定: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可能发生裁判冲突的、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院庭长必须进行个案监督,具体包括批示督办、听取汇报、审阅文书、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检索报告等方式。同时,院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依规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而且监督行为必须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网络所炒作的所谓千亿矿产资源案,因为涉案标的巨大,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高度关注,更有一方当事人在程序之外不断指责、威胁合议庭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领导焉能不亲自监督、把关?

领导批案:是依法担当作为,还是违法暗箱操作

在当下我国政治架构中,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身兼有“三重”角色,即院党组书记、院长和首席法官,各自承载不同的职责。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监督本院审判工作,除从宏观上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体系,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法官业绩评价体系,营造良好的司法内外环境等方面切入外,当然也包括微观上的“抓关键少数”,即对“公案”、敏感案、热点案、新类型案等个案的监督。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法院院长监督个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载体平台,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2款、第39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行政诉讼法第92条、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等等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相关案件的监督权。从法院最终司法产品—裁判文书的质量把控而言,院长要从“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工作方法出发,既以“扫描”的眼光,健全制度管全院整个案件的质效,又以“聚焦”的眼光,盯住那些媒体关注案、代表委员监督案、当事人反复申诉案、合议庭意见分歧大以及具有裁判规则价值的个案,努力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各级人民法院的“班长”和“带头人”,针对这些“关键少数”个案,以 “批示”方式提出意见进行合法的审判监督管理,包括审核修改签发法律文书等等,是忠实履行宪法法律、对当事人负责的具体表现,是一种担当作为;相反,若不管不问这些特殊个案,反而是“渎职”失职,反而是对党、国家和人民司法事业的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

最后还想多说一句,公案也好,常案也好,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失落,这是诉讼案件难以两全的悲喜结局。而评判案件判决是否公正,还须回到判决本身。好在所谓的千亿矿产资源案判决书早已上网,公正与否早有定论,连双方当事人至今都未对判决本身存在什么错误提出子丑寅卯来,八竿子打不着的媒体人另辟网路肆意炒作,虽然一时能引起舆论喧嚣,但终归不过是茶壶里的风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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