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送法進機關”,打開協助執行新思路

执行局“送法进机关”,打开协助执行新思路

执行局“送法进机关”,打开协助执行新思路

新年伊始,針對昌吉市房管局提出的“首封法院財產處置後,輪後查封法院是否需要解封"的疑問,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帶著相關法律規定來到昌吉市房管局,開展 “送法進協助機關”活動,解答了疑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所謂“輪後查封”真正法律稱謂叫“輪後查封登記”,只有在首封法院首輪查封解除後的情況下,輪後查封登記的查封才自動生效。

近期幾個案件中,針對財產被我院(首封法院)處置後,輪後法院未解除查封,協助機關(房管局)能否依據我院裁定辦理過戶手續疑問得到解決。通過昌吉州中院執行法官送來的法律規定,房管局房屋交易中心主任表示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困惑很久,今日州中院執行法官送法進機關,解答了疑問,增加了工作中的措施自信,感謝執行法官送法進機關。

近年來,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的協助機關拒執事件高發頻發,究其原因,並非協執機關有意拒不配合,這與協助單位辦事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滯後有一定關係。“送法進協助機關",講解法律適用和理解,降低司法機關執行案件遭遇拒執的可能性,提高了執行效率,促進司法機關與協助機關有效溝通,打開了“協助執行”新思路。

校對:馬文俊

審核:呂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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