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春秋时期

有个小偷为了偷一口钟

就把自己的耳朵捂住

以为自己听不见别人也同样听不见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看到这里

你以为掩耳盗铃这事

只是发生在古代和书本里吗

那就错了

近日

我市就有这么一个司机

驾驶报废车辆被交警查获后

居然

跑到车辆被扣留的地方去偷车

同九义,何汝秀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事情是这样的

11月11日14时30分许,号牌为鄂A9PV**号小车经过207国道昱奎桥卡点时,经查缉布控系统识别该车为涉嫌逾期未检报废车辆。民警记住了这辆车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其列为重点查缉对象。

11月21日,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在团林铺镇街边发现了这辆车。经比对核实,该车确系属于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遂立即将车辆拖移并扣留至迎宾大道交警支队格林美停车场。

事情到了这里

似乎就应该结束了

然而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

12月5日凌晨1时许

嫌疑人李某窜至格林美交警支队停车场内

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把停车场的门锁撬坏后

将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开走。。

车开走了。。

开走了。。

走了。。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当然

跑掉是不可能的

12月20日

高新区掇刀区公安分局宏城派出所民警

在荆门市某公司院内将李某(即该车车主)抓获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处罚结果: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宏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转移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

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鄂A9PV**号小车予以强制报废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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