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黎城縣四項措施加強政府採購工作

一、加大宣傳、提高採購意識。充分認識深化政府採購工作重要性,全面把握新時期、新形勢下完善政府採購的新要求,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組織領導,著力協調和解決政府採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開展培訓,印發文件,微信群發採購政策和工作要點等方式,使各採購單位提高政府採購工作的意識和業務水平,自覺地參與政府採購工作,推進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

二、進一步推進管採分離,強化監督約束機制。進一步健全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來規範採購行為,發揮其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促進廉政建設的作用。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採購的監管部門,堅決履行好監管和指導政府採購工作的職責,不得參與政府採購項目活動,集中精力對整個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分工,形成政府採購監管合力。

三、加強監督管理和處罰力度。完善政府採購監管的制度,建立以財政監督為主,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機制,形成有效而嚴密的內部和外部的監督網,切實加強對採購單位、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監督,有效防止“串標”“流標”現象和“豆腐渣”工程。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嚴肅查處違約行為,對失信的不良行為予以懲處,發現採購單位有違規行為嚴厲查處。

四、把好合同簽訂和驗收關。一是明確驗收的主體責任。《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驗收工作的主體是採購單位、採購中心、社會專門機構;二是完善驗收管理、採購單位負責制及產品質量驗收制度。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建立驗收專家組,由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三是不斷強化驗收人員對採購活動各種有關資料,包括採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採購預算、合同金額、採購方式、合同簽訂時間、採購結果等熟悉程度;四是要求採購單位嚴格對照採購合同逐條驗收。主要是檢查供應商是否嚴格履行了採購合同,其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質量標準,採購價格是否符合低於市場平均價格的要求。五是監督檢查採購單位和供應商的採購行為是否合法,敦促各採購單位及時開展合同公示和信息錄入工作,強化合同款項撥付,推動採購活動有序開展。

通過以上措施,強化了黎城縣各採購單位的依法採購意識,規範了採購操作程序,加強了監督機制,提升了採購效率和服務質量水平,提高了採購項目的透明度,加快了財政資金撥付進度,促進了政府採購有序健康發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