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中院對“王飛鬧市區殺人案”作出判決

2018年12月28日,宣城中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宣城鬧市區持刀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南、王某某經濟損失37575元。

宣城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飛在已婚已育的情況下,與被害人朱某某保持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因感情、經濟糾紛多次發生矛盾。2018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王飛攜帶農藥至朱某某租住的宣州區康橋風景小區,與朱某某發生衝突,次日11時許,被告人王飛持單刃尖刀至宣城鬧市區朱某某打工的某女裝店,對朱某某的胸腹部、腿部連續捅刺,並將朱某某面部劃傷,後逃離現場。朱某某當場死亡。經鑑定,朱某某因刺器刺破心臟致大出血而死亡。作案後,被告人王飛服農藥後委託親屬報案,在宣城市人民醫院被偵查機關控制到案。

宣城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飛因不能正確處理與被害人朱某某之間的感情及經濟上的糾葛,遂產生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故意,並實施了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飛當日攜帶凶器前往案發現場,主觀上有犯罪的預謀和故意,並非臨時起意的激情殺人。案發後,被告人王飛在親友的規勸下,同意親友代為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在原地等待公安機關前來抓捕,應視為自動投案,且在偵查階段,王飛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鑑於王飛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決定對其不予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飛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喪葬費、交通費損失予以支持,主張的扶養人生活費因不屬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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