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強:資產評估與稅收核定

稅收的估值是大問題,稅收估價主要是所得稅、房地產稅、流傳稅,而目前中國的估價還不完善,整個法律不完善。

楊小強:資產評估與稅收核定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小強

2015中國稅法論壇暨第四屆中國稅務律師和稅務師論壇於2015年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舉行,本屆論壇主題是還“現代國家治理與涉稅專業服務創新”。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小強發表了題為資產評估與稅收核定的主題演講。

以下為演講實錄:

楊小強:

我講一個主題,資產評估與稅收核定。我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了十幾年的稅法,下一個學期想講一門課程“資產評估”。

稅收的估值是大問題,我本人擔任廣州地稅局的顧問,個人股權轉讓的案例,發現88%都是低價評估,廣州地稅局想搞評定,搞不定,我就覺得非常重要。

我本人也參加我們營改增的探討,也有一個問題,商品和服務轉讓的價格偏低,到底怎麼辦?因為中國的稅收以從價稅為主,稅基(即商品與服務的價值)為變量。

我研究這個問題研究了五六年,這個問題我們發現在中國的估價有四種,法律上的估值,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怎麼計算等等。會計計量,資產評估,稅收估值。稅收在定價估價的問題,一般發生在什麼情形,稅收核定是稅務局的工具,非常重要的裁量權。稅收估價主要是所得稅、房地產稅、流傳稅。

第一種情況,需要估價的情況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營業稅也有。

第二種情況反避稅核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營業稅也有第七條,契稅也有,企業所得稅第四十七條。關聯交易太多了,轉讓定價,就是估值,最關鍵就是結算點就是這個。徵管法第三十五條,不能提供納稅人資料等等。還有房產稅原值核定,最難的就是估值,怎麼進行批量估值。

非貨幣個人所得核定,按照市場價格核定,稅收定期定額徵收,個體戶基本是核定的。

稅收核定權在稅法的執法是頻繁使用,這種權利屬於什麼權利?稅收核定權屬於自由裁量權,如果是自由裁量權,受到很多的約束。在行政法裡有很多的約束。

很有意思,稅收的自由裁量權這種權利是可以協商和和解的,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可以協商。

核定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公告,核定以後公告會不會觸犯隱私的保護呢?舉證責任,還有個體工商戶的核定,都很有意思。稅收核定誰舉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稅收核定怎麼進行核定?稅額核定,美國叫做稅額估價,估價了最典型的有幾種情況需要估價呢?增值稅第七條,增值稅第十六條裡提到了,核定的順序,按照下列的順序進行核定,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進行,成本加成,增值稅的核定是有順序的,按照納稅人最近的平均價,市場法,第二也是市場法,第三是收益法,但是據我所知,實際調研中,諮詢第十六條的時候喜歡用第三種。

討論一個問題,核定在哪些案件中有適用?關聯交易,是一個典型的問題,比如廣州的公司賣給的產品單價是100元,上海子公司賣給上海客戶150元。廣州公司把價格賣給上海公司100元,廣州公司也是價格偏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廣州公司把價格調下來行不行?怎麼都不是,關聯交易的核定也是非常的關鍵。

最大的問題是中國的估價不完善,整個法律不完善,法律估價,會計計量,資產評估,和稅收的估值,是不完整的。因為我也做這個研究很多年,整理了中國的價值標準,太亂了,市場價格,在物權法、契稅暫行條例全部用的是市場價格。

市場價值,中國的破產法用的是市場價值。平均價格,中國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用的是平均價格。公允價值,中國出現了四個價值標準,四個標準有沒有區別呢?肯定有區別的,沒有區別怎麼能用不同的概念呢?

我專門研究美國估值裡是很清楚的,只有兩個概念,公允市場價值,公允價值,這兩個詞在美國非常清晰的。中國是混亂的,08年就破先例,引進了公允,我們營改增裡也討論過,能不能引進公允問題。

三個概念的範圍是不一樣的,市場價值比會計上的公允價值大,都不是相應的概念。

最大使用價值還是平均價格的評估?美國和加拿大稅法是非常清楚的,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用的是中間價,大陸也有中間價,中國出現了混亂。

這個問題中國要統一,我們是不是學美國,使用最大使用價值?這個要統一。

稅收估值技術的應用,我們要進行稅收估值,所有的估值,法律估值會計計量等等,基本的方法三種,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營改增面臨一個問題,我就提到一個問題,怎麼改革?40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而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偏低也管理,偏高也管。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這一條為什麼要改進?發現一個問題,估價丟了一種方法,成本法,太可惜了,成本法非常有用,評估知識產權轉讓的時候非常關鍵的。我們很多案件,發現成本法很有用,結果丟了。 我們希望以後的增值稅法要改進。

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有沒有一個順序呢?我們評估技術有一個很重要,由近到遠,按照評價的稅收爭議的標準,引出一個原則,最相類似原則,由近到遠,我們發現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排順序,市場法優先,收益法第二,成本法第三。

股權的估值,今天討論了很多的股權的估值,廣州三千多案件都有問題,稅務局也沒有辦法。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辦法,淨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淨資產核定法就是成本法,把成本法排第一,市場法排第二,收益法排地三,是否符合國際上的準則呢?我覺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第七條估價的滿足是值得商榷的,需要檢討。

時間關係,就講到這裡,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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