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帮朋友哥哥讨“公道”男子持刀索要钱财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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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帮朋友哥哥讨“公道”男子持刀索要钱财获刑罚

富川男子王某因朋友的哥哥被人欺负心生不满,为讨回“公道”,竟伙同他人持刀向被害人林某索要钱财。日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1基本案情

11月5日,唐某与林某在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某工地上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事后,唐某将此事告诉其弟唐某某。当晚,唐某某将哥哥与林某发生争吵的事情告诉了一起吃饭的唐某勇、周某(均已被判刑)、王某等人。唐某勇、周某等人对唐某某的哥哥被外地人欺负心生不满,并决定“教训”一下林某。于是,唐某勇、周某等十多人搭乘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及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浩浩荡荡地来到林某居住的临时工棚,对林某拳打脚踢,还拿刀威胁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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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唐某勇及唐某某等人在殴打林某后到工棚外控制其他民工以防民工报警。林某及妻子向王某及周某等人求饶,周某提出可以用钱解决。王某则用镰刀架在林某的脖子上,要求林某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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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为避免伤害,将身上的500元及从老板那里借来的2000元交给了王某等人。随后,拿到钱的王某及周某等人这才离开了工地。2018年7月20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另查明,林某的损失已由同案人员周某等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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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概况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在寻衅滋事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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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告声明: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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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富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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