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构成之危害行为中的实行行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特征,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并为社会生活所不容许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最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罪的法定主要就是通过对实行行为的描述得以实现。

刑法|犯罪构成之危害行为中的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与刑法分则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是预备行为。

二、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且具有法益侵犯紧迫性

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标准来判断的,而非以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为标准来判断的。其判断思路是: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抽象的方法是舍弃阻止结果发生的事实),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如果该行为仍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成立犯罪(未遂);如果该行为不再具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一)实行行为

  1. 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

  2. 改变事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危险。

  3. 制造只有通过损害某一法益才能避免对另一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

(二)不是实行行为

  1. 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客观上发生了法益侵犯结果,由于不存在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2. 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的行为。

  3. 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如A借给B一把菜刀,B在切菜时将自己划伤,A不存在伤害的实行行为。

  4. 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三、实行行为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当然,迷信犯的行为更不可能成立犯罪。

四、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性

  1. 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即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 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即如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根本就没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3. 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即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4. 实行行为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即对于共同犯罪人,根据行为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