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刑法》中的犯罪预备是什么吗,此篇文章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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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现特征。们这并非是对犯罪预备所下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来完成犯罪的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体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包括以下两方面: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匕首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的行为。 犯不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指以口头、文字、行动成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面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我国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2)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如故意杀人那中尚未着手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盗窃罪中尚未着手实值非法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显著标志。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 实际上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时间范围,必须始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止于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2.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包括以下两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意图或目的支配的。

(2)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末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一特征说明, 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这特征也是犯罪预备与下面将要论及的犯罪预备阶段即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所在,后者的停止犯罪而未着手实行犯罪居出于行为人的自愿。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各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的完整内涵,并使共得以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犯都停止形态区别开来。同时符合上述主客观特征的行为人,就是预备犯。

三、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概括地讲,犯罪预备行为就是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说来,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即两类表现形式。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于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药、 麻醉剂、捆绑他人用的绳索等,(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如钳剪、刀斧、保性、爆炸物等,(3)专用于为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等,(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如翻墙用的梯子,拳越房屋或爬窗用的绳索等,(5)用于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如犯罪分子作案时戴的面罩、作案后灭迹用的化学药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可以反映出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危害程度。例如,同是准备杀人用的犯罪工具,准备枪支、手榴弹就比准备小刀的危害性大;再如,准备专为犯罪使用的复杂的犯罪工具,其危害性也往往大于把日常用品准备为犯罪的工具的行为。犯罪准备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是指适合于犯罪需要,由于准备犯罪工具是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以我国《刑法》第22条将其明列出来。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把这类犯罪预备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种。(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技术手段杀人而事先进行练习,为实施扒窃而事先练习扒窃技术;(3)牌除将其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被骗被害人赶赴犯罪预定地点;(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备;(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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