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檢察院提起公訴的7人因貪汙受賄玩忽職守被法院做出判決

據最高檢信息公開網消息,三峽大學發展規劃處原處長歐陽炯煒(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宜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長陽檢察院於2017年9月30日向本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28日, 自治縣人民法院對長陽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歐陽炯煒受賄案依法做出判決:

被告人歐陽炯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7年11月29日,長陽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田開忠、田建鋒、田元華貪汙案已依法判決:

被告人田開忠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 ;

被告人田建鋒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 10萬元;

被告人田元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2年1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 10萬元。

2017年11月17日,長陽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雄武翫忽職守案已依法判決:

被告人劉雄武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7年11月17日,長陽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雷祥皇翫忽職守案已依法判決:

被告人雷祥皇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7年11月29日,長陽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曾少山(本縣火燒坪鄉衛生院原公共衛生部辦公室主任)貪汙案已依法判決:

被告人曾少山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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