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供應商面臨處罰可以撤銷或撤回投標文件嗎?

投標人要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法違規情形時,總是想法設法逃避處罰。近日,筆者就遇到了一個投標供應商在面臨處罰時,要求撤銷投標文件的案例。我們先來看案例:

有一個貨物政府採購公開招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順利開標、評標,有ABCDE五家公司通過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最終進入評分環節,評標委員會受採購人委託,按得分從高到低排序,依序確定了得分最高的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並在法定媒體上予以了公告。公告發布後,排名第三的C公司,對排名第一的A公司和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了質疑,質疑A公司的有關認證資料無效,質疑B公司的有關認證資料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經調查核實:A公司的認證資料為有效,質疑不屬實;B公司的認證資料確實涉嫌提供了虛假材料。這樣B公司則可能面臨著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處罰,這時,B公司則提出,我的投標還在投標有效期內,我要撤銷投標文件。

問題引出:

1、投標供應商在這種情形下可以撤銷或撤回投標文件嗎?

2、如果撤銷了投標文件,投標供應商還應當接受處罰嗎?

一、可以撤銷或撤回投標文件嗎

關於投標文件的撤銷與撤回,在財政部87號令中都有表述:第二十三條:“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有效期應當不少於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文件的,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第三十四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從這兩條的表述來看,投標截止時間前是撤回,投標截止時間後至投標有效期結束是撤銷。從這個案例的情況來看,肯定不屬於撤回的範疇了,但由於還在投標有效期內,是可以撤銷投標文件的。

二、撤銷投標文件應承擔的後果

這個案例當中的B公司是不是撤銷投標文件後,就不再接受處罰了呢?這個案例的特殊性就在於B公司不是中標人,如果是中標人,可依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對於B公司不是中標人,但已核實到其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況,提出撤銷投標文件後,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呢,依據財政部87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表述,其投標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但是否還需要承擔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處罰,這在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當中沒有明確規定,結合業界人士的看法和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693號的對一起涉及撤銷文件的舉報處理決定,B公司應當受到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處罰。理由是:首先,撤銷投標文件,撤銷的是投標人的中標權,並不能撤銷其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事實;其次,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在前,撤銷投標文件的行為在後,因此,其撤銷投標文件也是一種無效行為,不能改變其違法事實,從而應當接受相應處罰。

(作者:樂山市市中區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肖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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