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債10年訴至最高院,義烏商人向廣廈控股索債2.59億元

追債10年訴至最高院,義烏商人向廣廈控股索債2.5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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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陳惟杉 | 北京、南京報道

2018年年底,義烏商人吳堅與廣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廈控股”)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再起波瀾。

這起借貸糾紛起於10年前。

2008年,吳堅本人曾分別就兩筆借款起訴廣廈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即“廣廈控股”曾用名),要求其歸還本息,並於當年5月就16筆借款向廣廈控股發出《催討通知書》。

吳堅憑藉18張借據並未要回借款本息,廣廈控股認為其向吳堅的所有借款已全部還本付息,借據沒有收回是吳堅鉅額行賄、內外勾結所致。

2010年2月,吳堅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被刑事拘留,後因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抽逃出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2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

2016年5月,吳堅假釋出獄;2017年3月,手握18張借據的吳堅在浙江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廣廈控股歸還18張借據所涉本金2.59億元、利息4789479.45元,並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約6.5億元。

2018年6月,浙江省高院駁回吳堅訴訟請求。

吳堅隨後向最高院提起上訴。2018年12月6日,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追債10年訴至最高院,義烏商人向廣廈控股索債2.59億元

借條不算數?廣廈控股:案涉18張借據本息已還清

案涉18張借據的時間從2006年1月24日到2007年1月23日,除一張未寫明借款期限外,其餘借據借款期限均為30天,有5張借據未寫明借款利率,剩下13張借據的日利率為2‰至4‰不等。

記者注意到,18張借據均寫明“到期一次還本付息”。18筆借款有無還清?若未還清,還欠付多少?這自然是2018年12月6日庭審現場(編者注:下文如無說明,“庭審現場”均指2018年12月6日庭審現場)雙方爭議的焦點。

廣廈控股方面承認18張借據的真實性,但稱本息已還清。

其提供的浙瑞專審(2011)第140號《專項審計報告》顯示,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廣廈公司向吳堅借款合計4.04億元,同期共計還款4.04億元,支付利息7480.11萬元(合計支付47880.11萬元),日利率0.1349%,年利率超過48%。

在庭審現場,廣廈控股方面稱,《專項審計報告》“全面反映了2005年8月到2008年3月期間,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以及歸還的情況,而且已經涵蓋了案涉的18筆借款”。

《專項審計報告》為浙江瑞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下稱“西湖區分局”)委託於2011年9月做出,其中寫明:廣廈公司的責任是提供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間本次專項審計所需的會計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客觀性、完整性負責。

但吳堅卻不認可《專項審計報告》的完整性。

廣廈控股隱瞞借款?吳堅:4.788億還款與案涉借款無關

吳堅方面認為,《專項審計報告》中的4.04億元借款包含涉案的18筆借款,並確實收到廣廈控股償還的47880.11萬元,但否認47880.11萬元系償還包含涉案18筆借款在內的4.04億元借款。

吳堅在民事上訴狀中稱:“沒有任何一筆款項在還款金額、還款時間、利率以及計息期間等內容上與案涉18筆借款一一對應。”

對此,廣廈控股委託代理人在庭審現場表示,“我們當時是基於上訴人的要求,還款的款項跟上訴人當時出借款項給我們的這個賬戶,確實是沒有辦法對應的,所以沒有辦法做到。”

在庭審現場,吳堅委託代理人表示,相信審計報告具體賬目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其完整性。並解釋稱,就好像總借款是八個罐子,廣廈控股的還款是七個蓋子,通過挪騰蓋子,廣廈控股主張每個罐子單獨拿出來都是有蓋子的,每筆資金單獨拿出來都說已經還款。

吳堅方在一審時便認為,《專項審計報告》及所依據的原始憑證、輔助明細是經過拼湊、編排的,形成借款、還款總金額大致相符且已經還清本息的假象。吳堅與廣廈控股的借款往來的實際金額遠遠大於《專項審計報告》中所列明的款項。因此,《專項審計報告》並非當時吳堅與廣廈控股之間真實的借款情況反映,廣廈控股所列明的已還款項也並非本案涉訴款項。

換句話說,吳堅方認為,《專項審計報告》所列借款包含涉案的18筆借款,但所列還款並非用於償還這18筆借款,而是用於償還廣廈控股隱瞞的部分已結清借款。

如果說廣廈控股隱瞞了部分借款,那麼,吳堅認為自己借給廣廈控股的本金究竟有多少?

在庭審現場,吳堅稱,“我當時借給他其實有七八個億,我們發生的往來最起碼70筆以上”“平均的概率是每10天起碼一筆以上”。

吳堅曾在一審中提交了4.04億元借款以外的1.2億餘元的支付憑證,並向二審法院新提交了借款3100萬元的憑證。

此外,吳堅方認為,廣廈控股在《專項審計報告》中自認在2006年12月1日至5日收到的1500萬元以及2007年1月7日收到的700萬元借款的匯款人、匯款時間、匯款數額與吳堅提供借據及轉賬憑證證明的款項完全不同,並非案涉兩份借據所對應的借款,因此廣廈控股在此之外還收到過案涉兩份借據對應的2200萬元借款。

浙江省高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認定,“吳堅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7年5月11日共向廣廈控股支付款項47352.005萬元”。即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金額已超過4.04億元。

而廣廈公司委託代理人在庭審現場表示,“我們始終認可的,我們只是向吳堅借款4.04億元,從來沒有別的數字出現。”

但吳堅方在庭審現場表示,2018年4月18日,在一審法庭,樓忠福曾表示共向吳堅借款63筆。這超過了《專項審計報告》中認定的49筆。

如果錢已還清,借據為何還在吳堅手中?

樓明曾在2009年4月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表示:借據是一式二份的,一份給債權人,一份公司留底,廣廈公司還錢後,把借據收回,連同廣廈集團的借據一起銷燬。

在庭審現場,賈清林法官曾提問被上訴人,廣廈控股出具給吳堅的借條是不是有一部分已經收回來了?收回的借條在哪裡?

廣廈控股委託代理人表示已經“銷燬”。

而在賈清林法官詢問結算方式時,廣廈控股委託代理人先是表示,“是單筆結算。”隨後賈清林法官追問:“是不是一筆結完了收條收回來?”對方改口稱:混同結算。

吳堅方則始終認為雙方的結算方式為單筆結算,並認為借據已對此做出明確約定,即“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如果廣廈控股已還清案涉18筆借款本息,那18張借據為何還在吳堅手中?

在庭審現場,廣廈控股委託代理人表示,“朱建新和梁智勇(編者注:朱建新原為廣廈控股總裁助理兼資金計劃管理總部總經理,梁智勇原為廣廈控股資金計劃部結算中心主任)收受上訴人的賄賂以後,與上訴人惡意串通,不按公司財務規範操作,導致案涉以還借款的借據未能收回。”

記者注意到,2010年2月,吳堅曾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被西湖區分局刑事拘留,但“吳堅行賄致使廣廈控股未收回借據”在此後的刑事判決中未被認定為犯罪事實。

在庭審現場,廣廈控股委託代理人多次提及借據未收回是因為廣廈控股工作人員“收受了吳堅的好處”。

對此,周倫軍法官表示,“把刑事判決拿出來看看,這事認定事實沒有?”

2012年1月,吳堅因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抽逃出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但記者查詢刑事判決書,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4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書,其中在表述吳堅給予朱建新、梁智勇錢財的目的時均稱,“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及保證借款本息的收回”,並未提及通過行賄導致借條無法收回。

周倫軍法官提醒被上訴人,“如果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這些事實的話,就不要張口就來。”

吳堅方認為,被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為何其所謂還款後又不收回本案18筆借款借據的原因。

吳堅稱主審法官錯誤歸納其觀點

12月6日庭審現場,審判長馬東旭詢問雙方是否接受調解。被上訴人委託代理人當庭表示,管理層是不同意調解的。

周倫軍法官對被上訴人表示,“把今天的庭審情況也去彙報一下”,並要求3天之內給結果。

此後,廣廈控股拒絕調解。

在庭審結束後,吳堅於12月8日遞交了一份“情況說明”稱:2018年12月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過程中,審判長馬東旭法官曾兩次錯誤歸納吳堅觀點,為避免這一誤解導致合議庭誤判,特作本說明。

吳堅認為,馬東旭法官在庭審現場的兩次陳述中,歸納吳堅認為“2.59億元不包含在4.04億元之中”的觀點系對吳堅的嚴重誤解。

情況說明稱,吳堅方從始至終都承認案涉的2.59億元系包含在4.04億元以內,但是該4.04億元並非吳堅與廣廈之間全部借款往來。並稱,“為避免這一誤解導致合議庭誤判,特作本《情況說明》,望各合議庭法官知悉。”

截至2019年1月7日,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尚未就本案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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