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馄饨引起的官司:平南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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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

使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新的生活方式和习惯,

网络交易往来的频繁,

也极大地增加了纠纷产生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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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推广活动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覃某玲退还原告南宁某公司押金1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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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为南宁某互联网宣传推广公司。2018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推广活动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帮助推广被告经营的某馄饨王店,协议约定,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双方联合开展免费吃馄饨米粉活动,由原告进行宣传推广,客户凭原告发放的试吃券,可在被告店铺领取馄饨米粉一份

;被告负责活动期间所需的食材,提供门前摊位供原告进行宣传;活动结束后,双方清点原告送出的试吃券,原告按照4元/份支付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3000元押金给被告,在活动结束后予返。经双方结算,2018年8月23日至24日推广期间,原告发放试吃券用去1016元,因原告已经支付了3000元押金,被告应返还1984元给原告。后原告经多次向原告协商退还押金均遭拒,故原告向平南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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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推广活动合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该协议,原告负有推广宣传、并按照约定价格支付试吃券费用的义务,被告在收取押金3000元后负有返还的义务,活动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原告发放的试吃券共用去1868元(467张试吃券,4元/张),剩余的1132元(3000元-1868元),被告应当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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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此原则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缔结合同的双方应恪守诚信,遵守法律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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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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