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審理須報本院院長批准

□ 法制網記者 張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4月25日,《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

直麵人案矛盾加強審判監督

記者:最高法此次單獨就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出臺規定意義何在?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專門就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延期開庭出臺司法解釋的主要目的和意義在於以下方面:

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環境下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需要。良好的營商環境離不開司法保障。規定通過嚴格報批程序和加大公開力度,進一步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延期開庭審理,對於促進民商事糾紛快速解決,依法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建立更加公開、透明、高效的民商事審判制度,進一步增強投資者、經營者對中國營商環境的預期和信心,彰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具有重大意義。

新時代背景下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的需要。如何提高訴訟效率是世界許多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我國從1991年開始,創造性地規定了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歷經20多年不斷完善和加強,在迅速處理糾紛化解矛盾、保障經濟社會順利運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規定的出臺,是人民法院勇於直麵人案矛盾、敢於擔當責任的生動體現,也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優質高效司法服務需求的具體舉措。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形勢下加強審判監督的需要。司法責任制的核心要義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改變了過去院庭長審批案件的模式。但是,“去行政化”不是“去監督管理”,隨著審判權力的下放,審判監督必須跟上。針對審判實踐中可能造成拖延辦案的問題,規定一方面加強對審判權力的內部監督制約,通過嚴格規範相關程序報批手續,確保對審判質效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及時告知當事人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以及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強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開,並且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

延長審理期限避免“一刀切”

記者:請問規定是如何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規定主要從三個方面對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問題作了規範:

重申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遵守審理期限規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案件審理期限作了明確規定。雖然規定審限的合理性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有不同看法,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案多人少矛盾的凸顯,不時有建議廢除審限規定的聲音。但是,考慮到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多發期,案件上升勢頭持續不減,如果不規定審理期限或不執行審理期限規定,任由案件積壓,勢必會影響矛盾的及時解決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更加嚴格規定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規定要求依照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在期限屆滿15日前提出”,為院長判斷並決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時間。同時,規定要求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這樣規定能起到兩種效果:一是要求審判人員必須對未能在規定審限內結案做出解釋說明,督促法官在審理期限內結案,不能簡單以“案情複雜”為由申請延長;二是有利於院長對案件情況進行整體把握,準確判斷是否應予准許延期及延長期限。

更加嚴格規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批准。以往實踐中對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審批相對寬鬆,按照規定的要求,院長應當根據申請者提出的具體理由和案件情況,決定延長期限的長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頂格批准最長期限。

兼顧約束和放權加強公開

記者:請問為什麼要對延期開庭問題進行規範?規定有什麼舉措?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規定對延期開庭審理問題作出了規範,填補了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漏洞。民事訴訟法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是尊重客觀司法規律的體現,對於解決法律的滯後性與社會發展的變動性、法律語言的侷限性與事物的複雜性、法律的穩定性和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之間的矛盾具有重要意義。但是,自由裁量權理應受到規制。

規定要求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情形外,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必須報本院院長批准,即從嚴格審批和加強監管的角度出發,避免適用兜底條款的隨意性。這樣規定兼顧了“約束”與“放權”的平衡,既收緊了兜底條款適用的口子,又給有特殊情況下延期開庭留了出路。

記者:案件當事人通常對開庭的時間,延長審限、扣除審限、延期開庭的期限等比較關心,請問規定如何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對上述信息的知情權?

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開庭的時間和延長審限、扣除審限、延期開庭的期限等信息與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密切相關,如果這些信息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就會對案件進展缺乏預期,進而可能對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審理其案件產生疑慮,不利於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公開也是樹立公信的前提。規定進一步要求對開庭的時間和延長審限、扣除審限、延期開庭的期限等信息進行公開,切實保證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後,如果認為還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除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這是促成案件不間斷審理、快速解決糾紛、增加審判透明度的重要舉措。

規定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使當事人對審判進度有了更清晰的預期。

規定還特別為當事人提供了權利救濟途徑,設置了濫用權力的處罰措施,增加了法律規範的實施保障。

法制網北京4月25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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