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将前妻车辆抵押 车辆取得者被判返还

丈夫在离婚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借款未还,离婚后将前妻婚后购买车辆抵押给贷款人,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车辆应否返还?近日,某地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作为贷款人的被告王某返还作为借款人欧某前妻的原告韩某风风神小型轿车一辆。

原告韩某的前夫欧某向被告王某借款63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2月28日偿还。同年10月17日,韩某与欧柄宇某办理离婚手续。2017年3月25日,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韩某以67700元的价款从某通公司购买一辆东风风神小型轿车;在买车方支付完全部购车款前,车辆所有权归售车方所有。同日,韩某向某通公司缴纳购车上路费20530元、保证金3000元。2016年12月20日,欧某与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欧某将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韩某的一辆东风风神小型轿车抵押给王某,并承诺于同年12月28日将63000元借款全部偿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虽然欧某将东风风神小型轿车抵押给王某,但因该车辆的所有人为韩某,车辆抵押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发生于韩某与欧某办理离婚手续之后,韩某对欧某向王某借款63000元及抵押争议车辆的事实均不予追认,故欧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另外,作为售车方的某通公司在韩某支付完全部购车款之前对争议车辆享有担保物权,即使韩某对其前夫欧某向王某借款63000元及抵押争议车辆的事实均予以追认,在韩某付清全部购车款之前或者未经售车方某通公司同意抵押、王某没有代为清偿韩某剩余购车款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情况下,欧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欧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故被告王某应当将抵押车辆返还给原告韩某。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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