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
素有无酒不成宴的习俗
觥筹交错间共叙情谊
推杯换盏把酒言欢
快过年了
各种酒局自然少不了
怎么喝才不会出事?
不久前
朝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小李是某公司的新入职员工,周六加班结束后与同事一起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小李不慎从商场三层防护栏坠落至一层大厅,当场死亡……
岁末年初
佳节将至
公司年会
答谢宴请
同事会餐
家人团聚
……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
但端起这杯酒
您还真要掂量掂量
到底要怎么个“喝法”?
喝酒前
不妨看看这些真实的案例
生日宴会 醉酒身亡
宴会组织者、酒店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龙某在某酒店举办60岁生日宴。席间,钟某与龙某等多人饮酒后醉倒,龙某等人将座椅拼凑成一列后,将钟某放于座椅上。其间,龙某及该酒店均未安排相关人员对钟某妥善照看。后钟某亲属赶到并拨打急救电话,但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钟某已停止心跳、呼吸。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共同饮酒者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使得该共饮者处于危险境地,理应负合理的注意义务。龙某未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违反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龙某作为此次生日宴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项义务为法定义务,不依钟某是否自愿饮酒、龙某是否自身已喝醉等原因而免除,作为宴会组织者疏于对钟某的妥善安置,应当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某酒店对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未及时妥善安置和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龙某对钟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
emmmm……
看完这些案例
关于共同饮酒者的责任来源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者责任认定中,同样适用过错责任。一般依据四个方面进行判定:
1、须有违法行为;
2、行为人存在过错;
3、受害人有损害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共饮者明显的过错体现在恶意劝酒、强制灌酒、故意将醉酒者放置于危险境地等情形。
关于共同饮酒者的救助义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共同饮酒者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义务来源。
1、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共同过量饮酒导致共饮者处于危险境地,共饮者对醉酒者的安全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
2、基于情谊行为、善良风俗,共饮者具有一般注意义务。 共同饮酒是基于情谊行为产生的,基于善良风俗的考量,共饮者应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3、聚会组织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聚会组织者同时也是共饮者,应当对共饮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后,共饮人应当尽到提醒、劝诫、照顾、护送等义务。
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从认定构成侵权,共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共同饮酒者的赔偿责任十分有限,赔偿份额及数额较低。这主要是考虑到成年人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充分知晓饮酒及过量饮酒的后果,醉酒后发生意外,醉酒者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共同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
作为聚会组织者的共同饮酒者,除了尽到注意义务之外,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召集此次聚会应当对饮酒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
法官还是要提示大家
组局本是沟通感情的好事
但切忌因“过度”酿成悲剧!
喝酒量力而行,切勿贪恋酒场
把握好饮酒的“度”,不接受过度劝酒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酒桌上量力而行不贪杯是对家人负责的表现,切勿因“面子”陷自己于危险境地。饮酒后,应当注意自我保护,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避免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酿成悲剧,注意自身安全。
酒后妥善安置,切勿局散人散
基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根据善良风俗,应当互相照顾。酒席的召集、组织者对于同饮人的酒量、身体状况等更为熟悉,在喝酒过程中应当适时提醒共饮人适量喝酒,不能强行劝酒、罚酒、灌酒,尤其应当注意酒精过敏或患有某种不宜饮酒疾病的共饮人。在提醒、劝告未达到预期效果时,在酒后对醉酒人尽到护送、帮助、照顾义务,妥善安置于安全之处,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基于情谊行为的组局,人人都能尽到合乎情理的注意义务,则会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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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法网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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