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比較地方立法而寫(中):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全體業主(16)

為比較地方立法而寫(中):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全體業主(16)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53)

為比較地方立法而寫(中):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16)

上篇短文,我點贊《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與之前我批評《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口吻不同。

深圳草案,一眼就有二個亮點:1、法不厭繁;2、以宗地確定物管邊界。不俗。

有網友徐先生看完我《為比較地方立法而寫(上)》,在微信公眾號上給我留言:“2012年修訂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中就專門設置物業管理區域一章了。”

我上網查詢,2012年修訂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確增立了“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併成為江蘇物業管理的原始概念。

江蘇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原始理解,與深圳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原始理解,二者不同。區別很大。

深圳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原則:“根據物業建設用地宗地範圍確定”——自然,客觀,具有不可動搖的先天性。

深圳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無他人動搖業主物業管理區域的可能,能避免嘈雜的社會干擾。深圳針對宗地,還規定“新出讓土地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合理確定宗地規模。”宗地,宗地,別無其它,乾淨簡潔。有時,法不厭繁會隱藏其他目的。

業主物業管理區域的實質,是購房者(業主)與開發商交易所得之實體物的物權。其中99%是業主之間共有的不動產實體物權。業主個人佔有的獨立單元空間(空間,空間,空間)只有依附在那99%不動產實體物上,才有可區分的經濟價值。現在的商品房物權論說,重筆描繪業主個人的獨立單元空間,淡寫業主共有的不動產實體物權。本末倒置。

我看江蘇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原則(第七條):“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佈局、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並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聽取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綜合考慮,應當聽取,等等,法不厭繁的其他目的赫然在目。

江蘇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還授權建設單位可結合其他因素劃定,這給開發商干擾業主應有的共有不動產物權,留下充分可能:“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第七條)

江蘇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已經想到“紅線圖範圍”;湖南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也想到“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範圍”。江蘇和湖南的物業管理區域都有宗地意識了。但是,他們的進化,還沒有明確的物業管理區域宗地概念、宗地原則。

我欣賞《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是,它有物業管理區域宗地概念、宗地原則——明確推進半步。

為何是“半步”?不能一步?。

在《物權法》沒有明確建設所用之宗地(使用權)歸業主共有之前,其下位法就不能明目張膽逾越確權。

深圳只是說“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宗地範圍確定”。它不能明說,宗地範圍內,業主的物業管理權,來自業主共有宗地的使用權。

業主對宗地共有使用權,應該由《物權法》明其義、定其理。所以我說:我欣賞《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的是,它有半步推進。

業主宗地內的物業管理權,一定要有正當的、自然的權利來源。這個權利來源,非地方行政許可,亦非地方立法許可。

業主的物業管理權一定要來源於《物權法》。這是宗地內業主的物業管理權的自然來源。

當全國各省市的物業管理條例,都照深圳定義,進化到“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宗地範圍確定。”那麼,《物權法》“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確定業主共有“物業建設用地宗地”之規,指日可待了。

(未完待續)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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