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伯雄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郭伯雄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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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伯雄老家

郭伯雄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郭伯雄(資料圖)

新華社北京7月25日電 2016年7月25日,軍事法院依法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郭伯雄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剝奪上將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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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郭伯雄被起訴 為什麼輿論場上“靜悄悄”?

2016-04-09 03:43:36長安劍

原標題:郭伯雄被起訴,為什麼輿論場上“靜悄悄”?

近日,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移送審查起訴。作為“大老虎”的代表,與薄熙來、周永康等人相比,郭伯雄被移送審查起訴的消息,卻似乎並未引起“足以匹配”的輿論浪潮。

這 其中,固然有“和頤酒店女子遇襲”等新聞衝擊的影響,但長安君看到的另一個維度是:當人們轉變“選擇性反腐”或“運動式反腐”的既有觀念,摒棄“派系鬥 爭”、“交易黑幕”等陰謀論,面對“大老虎”被依紀依法查處的消息時,所呈現出的那種對常態反腐的習慣,對司法程序的尊重,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對公平正義 的耐心,還有對法治的信仰。

有媒體統計,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截至2015年年底,在落馬的省部級以上的“大老虎”中,已有24人過堂受審,19人獲刑(徐才厚因死亡被免於起訴)。原省部級甚至副國級、正國級領導人因違法犯罪走上審判席,也成為一種“別樣的風景”。

數 字不是關鍵,關鍵的是背後所體現的意義:這樣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光明正大地依法查處腐敗,顯示了黨和國家對於腐敗行為無禁區、無死角、零容忍、敢碰硬的 不變決心。而社會對於郭伯雄案信息的“習以為常”,從另一個側面,也顯示出小夥伴們對於反腐敗鬥爭所取得成績和前景,信心漸強。

長 安君還發現,當下黨和國家的反腐敗工作,正走在“黨內程序先行、司法程序無縫銜接”的路上,從黨內開始的反腐敗,最終要落腳到司法的依法處理上。國家對薄 熙來、周永康等“大老虎”的依法審判,不僅僅是對腐敗分子的懲處,體現了對“腳在懸崖邊”的僥倖者的警醒,更體現了黨和國家用法治的力量,將“廉潔用權” 納入法治化軌道的不懈努力。

郭伯雄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說 有易,說無難。”曾有一段時期,社會在面對黨和國家依紀依法處理“老虎蒼蠅”時,出現過“陰謀論”和“不相信只貪腐這麼點”等猜測揣度的聲音,這樣的聲 音,讓一些人認為,司法偵查和審判只是“奉命行事”、“走過場”,紀檢部門已經給出了定罪與量刑的“上意”,對司法反腐的作用毫不信任。

公 正是腐敗的剋星,也是質疑的剋星。薄熙來、周永康等案的依法審判過程已經多次證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鐵帽子王”,沒有法外特權,沒有“刑不上大 夫”,不管涉及什麼人,不論其權力大小、職位高低,只要觸犯國法,都將無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處,不會因其身份對其特殊優待,也不會忽視其應當享有的正當 權利。而郭伯雄案,也將通過公正司法繼續證明這些。

至於郭伯雄被移送起訴後該判什麼罪、該領多久的刑,長安君相信大家都知 道,在法院依法定罪之前,任何人都只是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但定罪量刑要靠證據,“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應該是法治社會下所有人的共識。“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定罪量刑的原則,不應被突破;猜測和揣度不應該也不可能取代證據,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不能因披露的信息與自己道聽途說或推測的情況不 合,就推定“有黑幕”或“走過場”。

擺事實、講證據,是法治社會足夠理性、成熟的標誌。長安君篤信,郭伯雄案在移送起訴後, 沒有層出不窮的懸念,沒有山重水複的伏筆,更不會有大反轉的劇情,不僅僅是因為軍事檢察院已經在保證郭伯雄正當權利的前提下,廣泛調查取證,獲取了大量證 據;更因為法治社會下,一切都是可預期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道私者亂,道法者治。想要從根本上解 決當下包括腐敗在內的諸多問題,就應當在依法治國的框架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樹立起全社會對包括規矩、紀律、法律等在內的各種規章制度的敬畏,讓 有權的自我約束,辦事的不走後門,求情的免開尊口,依規用權,依法辦事,才能從徹底上消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貪贓枉法等不良風氣,剷除腐敗滋生的土壤。

社會的權益要靠法律做保障,法律的權威需要每一個人的維護。從薄熙來案開始,對“老虎”們的司法信息越來越公開、審判程序越來越透明公開,郭伯雄案被移送審查起訴的“風平浪靜”,讓我們看到,法律用公正“投之以桃”的保護和守候,得到了社會群眾“報之以李”的尊重和信仰。

而這,不僅是法治建設的勝利,更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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