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和电影的配音演员除了表明表演者身份之外还有什么权利?和所配角色的表演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译制片配音和动画配音,配音演员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和电视剧不一样?
在日本,配音演员被称为声优,从培训到出道,整个体系非常完备,他们除了给动画片,译制片配音之外,还有广播剧,歌唱专辑等,我们也有非职业的CV会配一些网文改编的广播剧,非商业性质,那么他们对广播剧享有什么权利?
陈某问
李某答
真是特别好的问题,我从来都没有想到过。
说个题外话,每次写文章最难的就是选题,但是有了你们的提问,问题真是源源不断又质量上乘。本身提出这个问题,就已经是非常有价值的事情了。
这个问题,我说说我的观点吧,不一定正确,但提供这种思路。
影视剧配音演员除了表明表演者身份之外还有什么权利?
这个问题有一个前置问题需要解答,那就是配音演员提供的配音是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还是只能享有邻接权。
在我看来,配音演员只能在既有文字剧本上进行声音层面的创作,无法脱离具体台词,而声音表达感情的方式非常有限,可以创造的空间较少,因此配音演员形成的台词声音并不能构成新的作品,配音演员不能享有著作权。
那问题就回到,配音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范围。能与之匹配的当然就是表演者权。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因此,配音演员属于表演者。表演者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经济权利。作为配音演员的表演者权可以包括如下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这是最容易理解的权利,类似于作者的署名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防止对表演者的声誉和声望的损害。如对配音演员制作完成的成片,加以变声处理,变成滑稽可笑的声音,就可能侵犯了这项权利。
3.现场直播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作为配音演员而言,如其在现场进行配音,就有阻止他人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换句话说,对其配音行为进行现场直播需要获得授权并支付费用。
4.首次固定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对于配音演员,为影视剧进行配音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行使了首次固定权,将自己的声音固定在影视剧载体上,形成了表演活动的复制件。
5.复制发行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实际上这个权利是和首次固定权一脉相承的。因为只有固定在载体上,才有可能有复制发行行为。对配音演员而言,对已经录制在影视剧里的配音,需要取得配音演员许可并付酬后才可以进行复制发行。
6.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者有权组织他人将录有其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上传到网络中,供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的行为。配音演员同样享有这项权利。
以上,是配音演员作为表演者可以享有的邻接权。
和所配角色的演员的关系?
因角色演员同样只能享有的是表演者权,我认为角色演员和配音演员之间只是对同一作品的不同角度演绎。
译制片配音和动画配音,配音演员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和电视剧不一样?
作为表演者的配音演员所享有的表演者权,我认为是一样的,不会因为影片类型而有区别。
类似声优对广播剧享有什么权利?
我们首先需要理清广播剧存在的著作权或邻接权主体,就我理解,包括文字小说作者,改编作者(或有),配音演员(声优),后期剪辑等四个角色。
其中文字小说享有著作权,改编人享有改编后作品(如符合著作权作品标准)著作权,配音演员享有表演者权,后期剪辑不享有任何著作权利(如合同没有另外约定)。
从这样的分析来看,配音演员对广播剧其实并不能享有著作权利,除非合同有另外约定,配音演员仍然只能对其配音享有表演者权,是形成广播剧这一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中的一位,但录音制品的权利仍然归属于制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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