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維他命都不放過!一男子到富川入戶盜竊四進宮

湖南籍男子鄧某因盜竊罪,曾三次入獄,但仍不悔改。2018年6月,鄧某重操舊業,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近日,廣西富川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件回顧

2018年6月10日凌晨,鄧某進入富川縣朝東鎮某村民家中,盜走了一瓶維生素E、一個電瓶及一個書包。隨後進入隔壁賓館兩房間內盜走黃某等住客的現金人民幣3000元、港幣2990元。2018年6月16日,鄧某到中國銀行陽朔支行將所盜全部港幣兌換成人民幣2427.88元。同年8月13日,鄧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一瓶维他命都不放过!一男子到富川入户盗窃四进宫

另查明,案發後,鄧某通過家屬賠償了被害人黃某等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鄧某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鄧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通過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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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評析: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鄧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鄧某在2016年刑罰執行完畢之後,2018年再次犯盜竊罪,構成累犯,法院故依法對其作出判決。

富川電視臺整理報道

特約法律顧問:李祥琨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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