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自我保护的困境(一)

小股东自我保护的困境(一)

在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监督权消极性前,先说说职业打假人。所谓职业打假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驱动打假成为职业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了打假人获取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据此有利益驱动自然能够使打假成为一种职业。

小股东自我保护的困境(一)

反观现代公司体系中何以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案件频发?笔者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小股东监督行为背后的高投入,零收益所致。当然这中间还有事前大股东侵害准备的隐蔽性较强;大股东侵害行为的成本过低;管理成本过高等原因。但是根本上还是因为小股东监督机制的效益设定过低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小股东自我保护的困境(一)

小股东监督成本归属不够明确。

《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成本归属问题。只有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另外虽然《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也就代表诉讼案件中,诉求得到部分或者全部得到支持的,股东的成本才能够由公司承担,而且此种成本必须是合理的,如何界定费用的合理性也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例如对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中,股东提起诉讼的律师费用的合理性如何界定,是否也应当由公司承担?

小股东自我保护的困境(一)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就小股东在日常监督过程中的行使职权成本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小股东行使监督权利的成本问题无法解决。

而且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诉讼案件中只有在股东诉求部分得到支持或者全部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才由公司承担合理费用。那么股东在非诉案件中行权的成本更应当具备合理性才是,那么同样的问题就是如何判断此种行权成本的合理性?

有问题,请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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