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徵率、稅率、徵收率怎麼也記不住?那是因為你沒有訣竅……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不動產經營租賃、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四項業務的預徵率、稅率、徵收率看似比較複雜,其實只要按照規律記憶,還是分分鐘可以解決的。小編對其進行了梳理,以幫助記憶。

一、預徵率

(一)一般計稅

1.建築服務:2%

2.不動產經營租賃、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3%

3.銷售不動產:5%

(二)簡易計稅

1.個人出租住房:1.5%(減按1.5%計算)

2.建築服務,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3%

3.不動產經營租賃(個人出租住房外),銷售不動產:5%

小規律:

1.預徵率有2%、3%、5%三檔,還有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計算(徵收率仍是5%,理解:營業稅政策平移。)

2.簡易計稅預徵率與徵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外

是按預收款計算按3%)(理解:保證原有地方財政收入不受影響。)

3.銷售不動產與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的預徵率相同。

4.一般計稅的預徵率,除了轉讓不動產是5%,其餘的是3%和2%(理解:建築服務設的低是為了避免因在建築服務地大量超繳,機構所在地出現留抵,佔壓納稅人資金。)

5.計算公式:一般情況下,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可扣除)÷(1+稅率/徵收率)×預徵率

例外情況:

(1)銷售不動產不論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均按5%徵收率進行換算,即預繳時都是:(含稅銷售額-可扣除)÷(1+5%)×5%。(理解:轉讓不動產過去由於是原地稅代徵,代徵時無法區分是不是一般納稅人,所以均按5%徵收率進行換算。)

(2)房地產銷售的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徵收率)×3%;(理解:延續營業稅的操作方法,收到預收款後直接乘以3%計算應預繳稅款,但現在可以換算成不含稅價,減輕了房地產企業的現金流壓力。)

(3)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可扣除)÷(1+5%)×1.5%。

(4)除其他個人外,應向不動產所在地/建築服務稅務機關發生地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理解: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不需要預繳稅款。(理解:公路很長,可能跨好幾個縣(市、區)甚至跨省。)

6.預繳時可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的(公式中簡稱可扣除):

(1)轉讓不動產:不動產(不含自建)轉讓,可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在預繳時都可扣除;

(2)個人轉讓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地區銷售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其他地區免徵增值稅。

(3)跨縣市建築: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在預繳時都可扣除。

二、稅率/徵收率

(一)一般計稅 :四項業務稅率全部為10%;

(二)簡易計稅:四項業務中除了建築服務,不動產經營租賃中的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徵收率為3%,其他徵收率為5%;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序號

稅目

徵收率

1

建築服務3%

2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3%

3

不動產經營租賃5%

4

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5%

5

銷售不動產5%

小規律:

1.徵收率大部分為5%(除建築服務與車輛通行費)

2.簡易計稅時,四項業務除房地產銷售外,預繳稅款的計算和申報應納稅款的計算一致。(理解:這意味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所實現的增值稅其實已經在預繳地即建築服務發生地和不動產所在地入庫。)

3.申報時: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可扣除)÷(1+稅率/徵收率)×稅率/徵收率/1.5%。

4.申報時可從含稅銷售額中扣除的:

(1)適用簡易計稅的不動產(不含自建)轉讓:可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一般計稅自建和非自建不動產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計稅憑專用發票票抵扣)。

(2)建築服務:簡易計稅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計稅不得扣除。

(理解:繼續沿用了原營業稅差額徵稅規定,一般計稅憑專用發票抵扣)。

(3)房地產銷售:一般計稅可扣除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簡易計稅不得扣除。

三、本文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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