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348辆重点管理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告
下列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将车辆交售至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私自将车辆拆解或卖给非正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不能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8年9月25日
![公告!蓝田县338辆重点管理车辆已到“报废期”](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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