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級職稱|個人獨資企業(一)|中級經濟法

今天開始,我們學習經濟法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本章內容一共包括兩部分內容,1)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2)合夥企業法律制度。本章內容,在我們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屬於較重要的的部分,本章的重點是合夥企業法律制度,涉及單選題、多選題及簡答題;個人獨資企業主要以客觀題的方式考察,分值在2-3.5分,內容不多,較簡單。我們先學習個人獨資企業的相關考點。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

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

會計中級職稱|個人獨資企業(一)|中級經濟法

【注意】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注意】採取委託管理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投資人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的限制只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第三人並無約束力,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投資人委託或聘用的管理人員不得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5)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6) 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 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洩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法定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

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清算方式及清算順序:

(1)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在公告之日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2)清償順序: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

【注意】: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 清算期間,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持續清償責任。

【注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5)註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請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練習題

例題1.(單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B.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C.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D.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答案】B

【解析】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選項CD,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例題2.(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也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B.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承擔

C.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首先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財產清償,個人財產仍不足時,以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D.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答案】BD

【解析】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選項C,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3.(判斷題)<2017年第一批次真題>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賠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

【答案】正確

【解析】根據債務清償順序的第四點,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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