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初級職稱|考試必備經濟法基礎知識 第一篇


會計初級職稱|考試必備經濟法基礎知識 第一篇


1、什麼是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是由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的內容和法律關係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

2、什麼是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按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將法律事實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3、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4、什麼是仲裁的適用範圍?

⑴可以提請仲裁

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提請仲裁。

⑵不能提請仲裁。

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⑶不適用《仲裁法》。

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Q:下列糾紛中,不能提請仲裁的有( )。

A. 租賃合同糾紛

B. 勞動爭議糾紛

C. 監護權歸屬糾紛

D. 離婚糾紛

5、什麼是仲裁的效力?

⑴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⑵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⑶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什麼是仲裁庭的組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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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常見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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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後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判斷)

8、什麼是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

民事訴訟有四個審判制度:合議制度、迴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9、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一種行政監督活動。

10、什麼是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⑴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⑵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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