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的李學文犯受賄失職罪被判7年

據最高檢網消息,2016年12月30日,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學文(正廳級)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一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學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違法所得六十六萬零八百七十元(含贓物)予以追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