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網消息,2016年12月30日,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學文(正廳級)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一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學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違法所得六十六萬零八百七十元(含贓物)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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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21:12:54 新融媒體中心
據最高檢網消息,2016年12月30日,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學文(正廳級)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一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學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違法所得六十六萬零八百七十元(含贓物)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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