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廣東檢察這“13條意見”來護航

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廣東檢察這“13條意見”來護航


12月12日,廣東省檢察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13條,要求檢察機關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和安全感。據瞭解,全省各級檢察院將把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上級檢察院將通過檢務督察、類案評查、個案倒查等方式,確保措施落實到位。

《意見》指出,

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行為,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的,不得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要嚴格把握認定標準,堅決防止以未經批准登記代替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對於民營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參與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生的民事糾紛,不應當以犯罪處理。

對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負責人,要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起訴條件,防止“構罪即捕”“入罪即訴”。對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沒有妨礙偵查行為的民營企業負責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不批准逮捕。經審查認定案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既要注意依法處置涉案財物,也要注意提高辦案效率、依法從速辦理,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對不涉案的款物、賬戶、企業生產經營資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凍結。需要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做到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依法維護涉案民營企業和人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對符合條件的涉民營企業案件,都可以適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最大程度減少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要依法保障民營企業正常融資活動,嚴格把握經營活動中融資行為“非法性”的認定,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融資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要加強對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訴訟監督,堅決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

《意見》還指出,

要堅決落實有錯必糾的要求,建立專門工作機制,加大在辦理刑事申訴、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產權保護工作力度,及時、優先甄別糾正社會反映強烈的民營企業產權糾紛申訴案件;

要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形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多元化保護格局;

精準制發檢察建議,針對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主動為民營企業提供司法服務。

接下來,廣東各級檢察院黨組將把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定期聽取彙報,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廣東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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