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代還”創業項目 法律邊界在哪裡?

201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實質上給了市場一個明確信號,信用卡類業務刑事法律風險的邊界愈發明確,我們一起學習研讀:

信用卡“代還”創業項目 法律邊界在哪裡?

1、“惡意透支”的犯罪門檻,提高了嗎?

我國法律對於信用卡的紅線,主要體現在刑法裡,具體第196條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新解釋中,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由此可見,代還信用卡業務,是有相應的市場空間的,人們也許敢於不還民間借貸,但不敢不還信用卡透支款。

市場上最關注的是:惡意透支,入刑數額從“1萬元”調整到“5萬元”,根據2009年12月3日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舊解釋),與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解釋,在入刑的門檻上也有了較大變化,老百姓能夠看到的是金額漲了五倍,以前惡意透支1萬塊錢要坐牢,現在透支5萬塊錢才坐牢。這是不是意味著法律寬鬆了呢?

其實不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富裕水平的提高,結合物價水平和購買力,再以舊解釋的1萬入刑顯得不合乎社會生活實際,因此,適當提升入罪門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縮小了刑事打擊圈,但是,從整體社會效果而言,顯然更科學更合理。

2、什麼是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照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為目的。

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颯姐聽辦理信用卡催收案件的同行們聊起,催收的終極手段就是:報案!案由為:信用卡詐騙罪。很多年輕白領的家長一聽到可能判刑,都積極幫助孩子還錢,唉,可憐天下父母心。

情理是情理,法理是法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196條第2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用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由此可見,如果代還項目,“指導”信用卡用戶的聯繫方式,造成無法歸還資金的後果,可能會形成共犯關係。在市場上,有一些“信用卡提升培訓班”,利用了各個髮卡行的內部信息,提高申請人的額度,甚至在培訓後期提供一些“有效躲避”追索資金的小技巧。這些技巧的傳授,可能會把培訓機構也拉進來成為共犯。

3、有效催收,都有哪些核心要點?

催收,一直是所有貸款企業的心痛。我們知道,正規金融機構是有自己的催收流程和外包團隊的,但是,這些催收活動不能僅僅符合一些行政機關的規定,還要符合刑法的規定。否則,在使用信用卡詐騙進行保護金融機構時,將無法起到效果,造成金融機構的損失。

所謂“有效催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同時,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髮卡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法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有一個細節,髮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請注意單純依靠外部催收團隊收集的資料,應當與髮卡行資料相互印證。

4、寫在最後....

我們看到市面上金融科技的創業多如牛毛,其中,有一些從事信用卡代還業務,我們不反對給客戶提供更細緻的金融服務。但我們提醒從業者,對於基本的信用卡詐騙罪,必須要知道最新法律知識,以知悉行為邊界。

有了行為邊界,創業時就不會慌張,在紅線範圍內做事,最差也就是倒閉,而不是身陷囹圄,看守所裡見律師。

借新解釋下發,我們對於刑法第196條的理解更為深刻,也希望廣大金融消費者恪守法律,不要試圖利用信用卡謀取不正當利益,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線。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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