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入室反杀案”争议,正当防卫认定应当理顺程序!

河北“入室反杀案”争议,正当防卫认定应当理顺程序!

又一起反杀案,事发河北涞源。2018年7月,在校大学生王晓多次遭遇追求者王磊持凶器入室滋扰,一家三口在身负刀伤情况下将王磊反杀。涞源检方曾以“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拒,目前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这起“反杀案”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河北“入室反杀案”争议,正当防卫认定应当理顺程序!

多次持凶器入室骚扰、伤害,在警方几次出动的情况下依然态度偏执、未有悔改和到案,最终被一家三口反杀……在昆山“反杀案”被及时认定正当防卫、两高发文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要求的语境中,公众对河北涞源“反杀案”的处理有相应的预期。

回溯涞源“反杀案”的诸多案情细节,虽然刑事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无法简单类比昆山“于海明案”,但当下对正当防卫的判断司法态度越来越明确,这无疑将对个判决产生影响。

刑法明确授权公民在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对在深夜持凶入室的极端恶劣情况,法律更不能强人所难,应当通过专业判断让公众内心确信因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真的可以“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最高检在2018年12月通过典型案例重申,不能对“正当防卫过于苛刻,更不能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

涞源县检察机关对“反杀案”曾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并明确指出“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但被侦查机关正式回函拒绝,这是涞源“反杀案”得到外界热议的主要刑事程序焦点。涞源“反杀案”是否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必要,发生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案情讨论应当属于“前实质化庭审阶段”,有必要探讨和关注的是这一正当防卫的认定过程和诸多细节,以及刑事诉讼参与各方的职能发挥和角色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措施的主体是涞源县检察院的监所检察机构,而侦查机关拒绝变更的理由中也有同样来自检方同意逮捕的信息作为依据,让涞源“反杀案”继续处于刑事追究程序而不是因正当防卫被销案,主要卡在了批捕和审查起诉的程序环节中。具体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需要批捕程序的把关,还应有监所检察等“一线检察职能”的有效参与。对案情进展做程序推演,可以看到涞源检方在正当防卫与否的判断上存在观点不一的情况。

从这一侧面也能看到,最高检力推的“捕诉合一”改革可能需要打通监所检察等更多检察机关内部职能,起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有更及时的业务沟通。本案在外界热议的同时,尤其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充分及时的沟通和业务对接,为涞源“反杀案”给出更明确的检察判断,更好更有效地衔接和沟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司法处理。

现行法律对侦控审均有认定正当防卫的授权,这也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个案的正当防卫问题上可以持续沟通、互动的法理基础。更何况即便最终不被司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也是贯彻“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的刑事法治精神的良好个案实践。越来越被实践看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当有更刚性的制度要求,要允许办案机关之间基于各自法定职能对个案充分讨论,也要鼓励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有积极的作为。

一夜引发热议的涞源“反杀案”,让公众基于深夜入户、持凶滋扰这一正当防卫认定的可能情况,有更具体的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涞源“反杀案”的司法处理,应当充分考虑案情细节对正当防卫条款有更符合立法原则和精神的判断,也需要检察机关等身处刑事诉讼流程中的各部门进一步理顺程序细节,让个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再心里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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