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簽名“欠下”4百萬債務 3年後被起訴還錢

男子酒後簽名“欠下”4百萬債務 3年後被起訴還錢

核心提示

“鋼材款已經付清了,還多付了32萬元。一次酒後,鋼材供應方讓我簽了一份160萬元的鋼材款對賬單。2018年3月收到起訴書,12月高陵法院判我們一審敗訴,現在加利息要還400萬元。”黃某稱,鋼材款是否支付應以送貨清單和付款明細為依據,“送多少貨付多少錢,雙方拿出憑證一對就清楚了,單憑一張對賬確認單判決是否合適?”

主講律師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趙良善

■湖南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躍勝

男子酒後簽名“欠下”4百萬債務 3年後被起訴還錢

 該付錢嗎

簽字對賬單被抵債

辯稱已付款卻被起訴

“我老婆張某是高陵建司龍江秀水園二期項目部負責人,我為她出資。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順天公司給項目部供應鋼材。”黃某說,2014年4月8日,陝西順天物資有限公司與高陵建築工程公司龍江秀水園二期項目部簽訂了鋼材供應合同,“在此期間,順天公司供貨20次,我們付款23次,鋼材款算下來是340萬,我付了372萬,還多付了。這些都有送貨清單和付款明細。”

2015年7月5日,“我與順天公司當時的負責人梁某喝酒後,他拿出一份160萬元的對賬確認單讓我簽字。我喝多了就簽了。”黃某說,自己簽字後本沒在意,2018年3月8日,他們收到了一份起訴書,“2017年10月11日,梁某將債權轉讓給了程某,用對賬單抵債。2018年2月程某起訴了高陵建司,拿著對賬單找我們要錢。”

黃某認為自己並不是項目部工作人員,與項目沒有法律關係,這份對賬單應該為無效合同。黃某說:“對賬單上當時只有我的簽字,後來程某在法院上拿出的對賬單上多了我老婆的私章,還簽了項目採購人員高某的名字,上面的公章不是我們蓋的。供貨付款都有記錄,一對比就知道欠不欠錢。”

法院判決

一審判高陵建司應支付欠款及違約金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張某為該項目負責人。一審過程中,程某認為這份《對賬確認單》具有法律效力,暫計算至2018年2月9日,高陵建司應支付全款160萬元及違約金151.04萬元。

梁某稱,對賬單是他和高某、黃某籤的。“轉讓債權是因為欠程某錢,高某之前否認對賬單上的簽字,這一點可以去做鑑定。”

判決書顯示,秀水園項目與順天公司存在鋼材供應關係,張某辯稱:“我是項目部負責人,2015年7月5日的對賬確認單我不清楚,黃某不是項目部工作人員。”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順天公司向高陵建司郵寄債權轉讓通知書,高陵建司於2018年1月30日簽收,並向順天公司回函,對其與順天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予認可,對債權轉讓也不予認可。法院認為,高陵建司授權張某可以刻項目印章,但項目章未在公安機關備案,不具有唯一性,依法對該對賬確認單予以採信。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順天公司轉讓債權合法,也履行了通知義務。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高陵建司10日內支付程某欠款160萬元及違約金。

案件進展

已上訴至西安中院

“高陵建司欠我們鋼材款160萬元一直不給,對賬單是在項目部工地籤的。項目部負責人是黃某他媳婦,但實際上是由黃某負責。對賬單上的公章是我看著他們蓋的。”1月19日,梁某對華商報記者說。

據瞭解,高陵建司一審敗訴後,2018年12月11日已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狀稱,梁某陳述對賬確認單是他提前製作好的,在酒店與黃某喝酒後讓黃某簽字,從酒店出來後去工地找高某簽字並加蓋了公章和張某私章。正常手續應由雙方負責對賬結算後形成的結算為準,梁某單方製作的對賬確認單存在多個問題,比如黃某不是工地員工無權代表項目部簽字等。

 律師說法

如果酒後意識不清簽字不一定表示真實意思

趙良善認為,本案中,雖然黃某在對賬單上籤了字,但如果確認是在喝酒狀態下所籤的,醉酒導致意識不清的情況下簽字並非真實意思表示,這張對賬確認單就不真實。雖然黃某系張某的配偶,或許參與過貨物交易,在法律上可認定為黃某的簽字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但我國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黃某對最後的對賬確認單持異議,就需舉出雙方全部交易明細單及付款細明單。法院需查清雙方真實的供貨情況及付款情況,而不能簡單地憑一張對賬確認單作為定案依據。黃某在此案中負有很大舉證責任。

法院判決講證據被告應舉證核對付款

張躍勝認為,法院判決往往是依據雙方證據而認定的。民事審判中,誰主張誰舉證,法院沒有義務主動調查。原告提出了對賬確認單,被告如果不認可就應提出相關證據,否則就要承受不利後果。

一般來說,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公章,並且需要在取得執照時去工商局備案。在建築安裝行業中分包很常見,公章多刻的情況非常普遍,司法實踐中法院很少認定哪個是假章。且本案中公章並未備案,張某也得到授權刻章,說對賬確認單上是假章要證據。對於黃某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張躍勝表示,並不是只有法定代表人等與公司有法律關係的人才能簽字,有授權委託書的人也可以簽字。此外,黃某如果在項目中有明確工作,對方日常商業交往中都是聯繫他,找他簽字就是可以的。對賬確認單並不是單獨合同,而是買賣鋼材合同執行的確認,因此不能稱之為“無效合同”,如果要主張“對賬單不是真實意思的表達”,還需要被告一方舉證。

 律師提醒

成年人簽字合法有效

日常生活警惕亂簽字

趙良善提醒,日常生活中不要在書證上亂簽字,簽字前一定要仔細看清所籤內容。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除非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才可認定簽字行為無效。”

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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