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的是,4起偶然發現並查處的犯罪團伙案,給犯罪人員、給違法用工企業,開出的是取法乎“下”的“罰單”。面對如此柔軟的法治鍘刀,他們可能不只是偷著樂,一定會有人想著繼續幹。
發生在黑龍江省的4起驚天“奴工”案,因為52歲的沈某從當地一處化肥廠工地逃走而被揭開。2018年3月底的一天,江蘇人沈某沿著鐵路一直逃,幸運的是他被哈爾濱鐵路公安民警發現。更幸運的是,經黑龍江省公安廳指定,一場稱為“4.24強迫勞動案”由此開展偵辦。至此,黑龍江當地4起強迫勞動案犯罪團伙被抓獲。而52名被害人脫離“勞奴”生涯時,有人已經忘記自己是誰。一些在失去自由與尊嚴、捱不過長年累月重體力勞動和拘禁毆打的“勞奴”,有的已經死在工地上。
黑龍江強迫勞動案的一些被害人曾在化肥廠幹苦力。他們得爬上十多米高的原料堆,將一袋袋化肥原料搬下來。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能夠被詐騙、併成為被強迫勞動的“勞奴”,都是生活最艱難的人群,其中不少是智障、聾啞、文盲、流浪人員。最弱勢、最需要社會幫助與呵護的,偏偏成了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他們中有人累了歇息被打得吐血,有的逃命不成反被押回打到“認命”,有的為求生存、由被害者成為施害者……犯罪團伙手段之狠,很多人迄今連完整的表述都已無法完成。法治社會,有如此惡案,令人震驚。
然而同樣令人震驚的是,同年12月上旬,4起強迫勞動案先後在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當月底,法院陸續作出一審判決,來自黑龍江和吉林的4個團伙13名成員,僅分別被判刑1年至6年並處罰金。幾名受害者被強迫勞動的最後一處工地——中哈高科,僅事發後停產接受調查,目前已經恢復生產。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劉振華、王友、張文輝在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受審。庭審視頻截圖
被誘騙、並被犯罪團伙控制的“勞奴”,來自全國多個省份。他們中有的失去人生自由、被迫從事高強度勞動已經長達5年。而令人大跌眼鏡的是,犯罪團伙13名成員被判1年至6年的刑期,差不多與“勞奴”受害的時間長度相當。可以想象的是,他們為之付出的法律懲罰代價,與他們手上施害的“勞奴”此前所付出的,無法比擬。這樣的判決,受盡辱凌而失去判斷能力的“勞奴”可能已經無法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但是旁觀者無法接受。
不錯,按照刑法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強迫勞動罪”,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判處的標準也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範圍。按照這條罪名判,沒有毛病。但是從系列“勞奴”案的案情來看,強迫勞動只是犯罪團伙的目的,而手段卻是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對如此惡劣的嚴重犯罪,對行為人實行數罪併罰,既是法律給出的標準,也是對受害者合情、合理、合法的安慰與伸張正義。
而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顯然是取法乎“下”。這杆法治的天秤,還需要重新掂量。犯罪團伙控制“勞奴”,看中的就是暴力威逼之下幾乎為零的勞動力成本。如今他們面對僅僅1至6年刑罰的犯罪成本,恐怕同樣笑得合不攏嘴。 對於那些被他們視若腳下螻蟻的“勞奴”來說,在他們手上哪怕只是24小時的一天都是生死煎熬,更何況長達5年的禁錮折磨。而法律面前,這些極盡摧殘之能事的暴力犯罪者,他們服刑期間的一天,與“勞奴”的一天是無法平衡、無法抵銷的。“勞奴”5年之後,已被摧殘得不成人樣。而犯罪團伙成員1至6年相繼出獄之後,走出來完全可能依然是條“漢子”。這點代價,對他們來說算得了什麼?他們難保不會繼續“開張”。只要有用工企業的需求就行,有誘騙“勞奴”的機會就行。
中哈高科作為“勞奴”的最後一處工地,便就“開張”了。這家接收犯罪團伙將包括殘疾人在內的“勞奴”作為勞動力的用工單位,當初如果依法用工,便不會有犯罪團伙得逞的機會。按照嚴格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用工單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他們同樣應該站到審判席上,接受法律的懲處。然而這家成立於2014年的私營化肥企業,用“勞奴”肥了自家的“田”,案發之後僅停產接受調查,早已恢復生產。他們為這些“勞奴”身心所受的創傷,又付出了什麼代價?
有廉價勞動力成本的瘋狂需求,就有控制人身自由的強迫勞動犯罪供給。而這個環環相扣的廉價供需關係,取決於違法成本的代價高低。遺憾的是,
4起偶然發現並查處的犯罪團伙案,給犯罪人員、給違法用工企業,開出的是取法乎“下”的“罰單”。面對如此柔軟的法治鍘刀,他們可能不只是偷著樂,一定會有人想著繼續幹。閱讀更多 遷西縣普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