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即將領到優待證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即將領到優待證

日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優待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即將領到優待證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strong>縣級及以上政府要向社會公佈當地免門票費的旅遊景區,並以市為單位於2018年12月底前,將退役軍人享受免門票費的旅遊景區名單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strong>各公共服務領域和場所要設置規範、醒目的“軍人、退役軍人優先”服務窗口或標識,相關工作人員要熟知優先優待的人員範圍、服務的方式方法,確保落實不走樣。<strong>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要認真、細緻、負責地做好優待證的發放、審驗工作。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即將領到優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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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strong>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退役軍人管理服務工作,保障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退役軍人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尊崇,充分發揮退役軍人在新時代全面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中的積極作用,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河北省退役軍人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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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退出現役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是本辦法規定的退役軍人優待對象,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優待。

<strong>第三條 各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軍人優待工作。

<strong>第四條 退役軍人憑河北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發的《河北省退役軍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享受優先或優惠待遇。

<strong>第五條 退役軍人可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市民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享受優先服務。各相關單位應當設置優先服務窗口或優先服務標識。

<strong>第六條 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醫療服務機構享有優先掛號等服務。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退役軍人優先標識。

<strong>第七條 退役軍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遊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憑《優待證》免門票費。鼓勵民營旅遊景區、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對退役軍人實行優先優惠。

<strong>第八條 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優先辦理民政服務事項。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應當優先收養或入住。對符合條件的孤老退役軍人,按照本人自願原則安排入住光榮院、敬老院等養老機構。

<strong>第九條 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製作《優待證》,資金由省財政廳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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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第十條 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向戶籍在當地的退役軍人發放《優待證》並承擔審驗、更換等工作。《優待證》每2年審驗一次。持證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的,其《優待證》不予年檢,並取消優待資格。凡到期未經審驗的,自動失效,不得享受相關優待。享受公共服務優待對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影響惡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收回其《優待證》。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發放《優待證》。

<strong>第十一條 《優待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補辦。對偽造、騙取《優待證》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塗改、轉借他人使用《優待證》的人員,由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沒收其《優待證》,2年內不再享受相關優待。

<strong>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先優惠待遇。

<strong>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承擔。

<strong>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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