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錄音證據有效的4個條件(附錄音技巧)

法務之家綜合

法國現代著名文學家、社會活動家羅曼·羅蘭曾說過:“問題在於用事實證明有理,沒事實,有理也不值一文。”一語道出了證據的重要性。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而今天,法務之家小編就跟大家講講“錄音證據”,錄音證據被合法採信的條件、錄音取證的方式和技巧等等,供各位朋友參考學習。


「微普法」錄音證據有效的4個條件(附錄音技巧)


<strong>▌錄音證據被合法採信的條件

<strong>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

錄音取證往往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而進行的,由於其取證過程一般比較隱蔽,被錄音者此時警惕性較低,所以,錄音取證較為容易實現。但在取證過程中也是必須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取得真實有效的錄音證據。<strong>《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strong>(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strong>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錄音資料本身需要沒有瑕疵且完整。

1、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2、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3、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於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4、有其他證據佐證。

<strong>▌特別注意取證方式和技巧:

要取得合法的錄音證據,在實施過程中,事先不僅需要了解其相關的法律規定,還需要制定一個<strong>實施方案

,盲目進行只會打草驚蛇,並不能得到有效的錄音證據。

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在此,探討一下有關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問題。

<strong>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strong>2.錄音器材

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strong>3.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strong>4.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strong>5.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strong>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strong>經過公證,可以大大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度。

<strong>▌什麼案件可以採用錄音證據?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糾紛都可以使用錄音的方式進行取證,<strong>在實際生活中,債務糾紛是最常遇見的糾紛類型,也正是由於其普遍發生,且一般債權雙方之間本身存在聯繫,彼此並不陌生,容易讓人思想麻痺,忽略很多細節,往往當矛盾糾紛形成,很難提供完備的證據,此時,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取錄音證據是行之有效的補救措施,這在很多真實的案例中都有體現。

在<strong>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書《張麗華與趙衛國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對於趙衛國與張麗華於2013年1月5日談話錄音的部分內容二審判決認為,趙衛國在與張麗華<strong>談話過程並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亦未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其取證方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應認定該證據為合法證據。趙衛國提供的幾份證據相互佐證,能夠形成證據鏈,達到證明的高度蓋然性。二審判決對錄音證據內容進行質證、認定後認為,從錄音效果上看,可聽清基本內容,並無明顯的疑點,雖然是私錄形成,錄音過程並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亦未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其取證方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張麗華認為二審判決程序違法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案件中,雖然趙衛國提供的錄音證據是私錄取得,但其錄音過程合法,錄音內容合法、充分,故最高人民法院給予了充分的認可,承認其相應的證明力。

<strong>在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裁判文書中就有因為錄音證據不合法而被排除出局不予採信的案件。針對《楊福增與陳書成合夥協議糾紛案》,最高法院認為,陳書成提交了其與劉紀文及楊衛東的電話錄音,證明楊衛東與楊福增是股東關係,楊衛東付給陳書成的88萬元是楊福增授權支付的,楊福增對該款有控制權。而楊福增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詢問,陳書成陳述該電話錄音系未經劉紀文和楊衛東同意錄製,故該證據來源不合法,本院不予認定。

還原事實真相需要證據,多種形式證據相組合聯繫才可以拼出更加貼切的場景。<strong>錄音證據也是不可缺失的證據種類,只要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完整的錄音資料,法律會承認其相應的證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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