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核桃花生饮料中“没核桃”如何维权,法律自有一套!

(大同法制网报道)315消费者维权晚会举行。几家欢喜几家愁,接下来,视曝光核桃花生饮料中“没核桃”,一罐添加剂兑出8000饮料,可真是够黑心的。
“稳定剂,安赛蜜,阿斯巴甜,山梨酸钾,甜蜜素…”各种添加剂+两吨纯净水+核桃香精=市场上热销的这款“核桃花生”。这款产品既没有添加核桃,也没有添加花生,核桃的味道靠的是核桃香精,一罐料汁能生产出8000瓶“核桃花生”。

除了在产品类型上跟风模仿,有的公司在外包装上也是煞费苦心。产品都和某品牌核桃乳非常相似,“六个纯核桃”只多了一个字;“六仐核桃”、还有“六禾核桃”,只是一笔一划的差别。

外观设计,包装色调,构图,代言人形象也是他们模仿的主要内容,让人难以分辨。一些从业者称,这些跟风模仿的产品,主要是销往一些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市场。


消费者购买核桃花生饮料中“没核桃”如何维权,法律自有一套!

如何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今天网络讨论的主旋律,各种防骗小妙招拥挤在网络,令人应接不暇。小编简明扼要地总结出一点,就是擦亮眼睛仔细观察。我们接下来就以大名鼎鼎的“六个核桃”举例。

消费者购买核桃花生饮料中“没核桃”如何维权,法律自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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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核桃花生饮料中“没核桃”如何维权,法律自有一套!

消费者购买核桃花生饮料中“没核桃”如何维权,法律自有一套!

厂家召回有用吗,该喝的都喝了,哎,真是个核桃家族,绝对超一流的子子孙孙无穷无尽,但就在这样的模仿中,厂家就会出现以次冲好,以假乱真的现象。那么对于这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给你梳理一下,

<strong>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消费者真正购买了这样的差产品,该如何用起法律的武器呢?请看下文:

<strong>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 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 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大同法制网明确告诉可爱的消费者们,在发现了产品以次充好的情况时,消费者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然后向相关厂家商家赔偿,也可以去工商局举报它们的违法行为,再严重者直接拔打110。(薛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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