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人枉死,死者已逝,生者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公交车坠入江中,整车十五人无一生还,事情的起因竟是错过了公交站。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致使15条人命枉死,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

十五人枉死,死者已逝,生者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我们来回顾一下事情的经过:10月28日凌晨5时50分,公交公司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正常路线行驶。9时35分,是冉某的第3趟发车,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经过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驶至南滨公园车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突然发现自己已经过了目的地站,要求冉某停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冉某并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杆边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其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渐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言语。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十五人枉死,死者已逝,生者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小时),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速为58公里/小时)相撞后,冲向桥边护栏,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十五人枉死,死者已逝,生者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冉某和刘某虽然要对整个事件负责,但人已逝世,再多追责已无意义。对于遇难者以及遇难者的家属,该由谁来为他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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