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門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2起交通肇事案啟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依法及時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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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兩起交通肇事案是在天門市司法局派駐該院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這也是該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適用自願認罪認罰程序的一種常態。
新《刑事訴訟法》
關於自願認罪認罰的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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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金曉傑
審核丨江兵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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