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2起案件(702)

近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2起交通肇事案启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依法及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2起案件(702)

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两起交通肇事案是在天门市司法局派驻该院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也是该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适用自愿认罪认罚程序的一种常态。

新《刑事诉讼法》

关于自愿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2起案件(702)

文字丨金晓杰

审核丨江兵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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