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有效防治噪聲和大氣汙染,杜絕火災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南二環路、北三環路、西三環路、金張掖大道內及外延50米範圍)。

二、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共5天)為燃放時間,其它時間不得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四、下列區域和場所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1)文物保護單位、旅遊景區及其外圍200米區域內;(2)醫院、中小學、幼兒園、養老機構;(3)汽車站、市場、商場、超市及大型停車場;(4)房屋走廊、樓道、屋頂及居民住宅陽臺、窗口;(5)廣場、公園、商業街區等人員密集場所;(6)倉庫、貨場、加油站、加氣站及其周邊區域;(7)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8)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用火的其它場所。

五、在禁止燃放區域內,安監部門不得審批煙花爆竹零售點,公安交警部門不得發放途經禁放區的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

六、凡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安監、城管等部門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禁放限放工作。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安監、城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單位應按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並依法嚴肅進行處罰(舉報電話:區公安局110,區安監局1235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實施。

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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