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2018年10月20日09時30分,當事人胡某駕駛小型轎車從上述事故地點倒完車後往虎門方向行駛時,該車車頭右側與停在路邊等候橫過道路,由當事人吳某駕駛的無號自行車車身左側發生碰撞,造成當事人吳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案例警示](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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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我大隊調查後認為:當事人胡某駕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
根據以上情況,當事人胡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胡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吳某不負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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