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敢找機構代繳社保嗎?觸犯《刑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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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以長南檢公訴刑訴【2018】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趙某明犯詐騙罪,於2018年9月20日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趙某明與其妻子被告人閆某共謀騙取生育保險,夥同長春市xx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麗(另案處理),虛構閆某系xx公司員工的事實,以xx公司名義為閆某向長春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繳納生育保險。被告人閆某2015年9月生產後,長春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劃撥給吳媛嬡生育津貼人民幣27000元(閆某、趙某明分得人民幣10200元),統籌支付人民幣5589.47元。案發後,閆某、趙某明到返還違法所得人民幣920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趙某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書證出生醫學證明、吉林省醫療機構住院收費專用票據、報案材料、生育保險金撥付單、勞動合同書、扣押清單及同案孫某麗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趙某明騙取國家生育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閆某、趙某明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鑑於閆某、趙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並能夠退賠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閆某、趙某明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

一審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條【從犯】、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坦白】、第五十二條【罰金的裁量】、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緩刑的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緩刑的考驗期限】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趙某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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