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土改法草案,建议明确成片开发中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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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多位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征地范围,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方面还应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土改法草案,建议明确成片开发中的公共利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缩小了征地范围。其中,为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且草案明确了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罗保铭委员表示,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立足点就是缩小征地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利益。宪法和物权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哪些是公共利益呢?现行法里并没有明确。这次修改重要的一条,就是进行了列举式明确,哪些是公共利益。

不过,罗保铭指出,第45条第5项的“成片开发”情形,基层工作执行上有多种可能性,有可能为扩大土地征收范围留下一个口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土改法草案,建议明确成片开发中的公共利益

记者注意到,第5项为: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并且,“成片开发可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

罗保铭表示,被征收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不够等很难充分保障自身权利,而政府因为明确享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也有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定义“成片开发中的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继明也认为“成片开发”方面存在问题。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建一个住宅小区是成片开发,建一个开发区也是成片开发,建一个工业园区也是成片开发,但这些不属于公共利益。因此,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用一个‘成片开发’偷换了公共利益概念,这是非常明显的。”蔡继明说。

蔡继明认为,成片开发里到底有多少公共利益,至少要有一个定性的说法。如果没有的话,成片开发就不能作为征地理由。

罗保铭建议,为了防止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征收权出现偏差,在征地程序上应该明确设置公共利益审查、听证等一些机制来约束政府征地行为,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在内的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被征用土地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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