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工資條,可以幫大忙

小小工資條,可以幫大忙

新的個稅將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對企業中的普通職工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個人所得。

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換言之,單位發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不向員工提供類似“工資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於違法行為。

單位不發工資條,違法!

單位到底該不該給員工發工資條呢?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工資條違法。

小小一張工資條,包含了諸多勞動權益。

工資條不僅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還能判斷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是以一定的工資起點為標準,工資條也能顯示單位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工資,這些都在工資條中能夠得到體現。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能維護好自己的利益,不要被一些企業主所剝削。

原標題:國家明確!明年起,工資條必須包含這些內容,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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