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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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18〕502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和蘭州新區稅務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礦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4〕110號),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範圍,保障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條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的城鄉居民(在校學生除外,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2%記入社會統籌基金。繳費基數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靈活就業人員從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之月起繳費,可以選擇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繳納。

(三)靈活就業人員不得補繳往年在靈活就業期間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以增加繳費年限。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

(一)在用人單位參加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在靈活就業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繳費並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係。

(二)靈活就業人員同一時間段不得同時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後,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靈活就業人員到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四、待遇計發

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06〕87號)、《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審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號)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計發養老待遇。其中,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可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五、一次性躉繳有關問題

符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二條規定,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有關一次性繳費基數、記賬方法、繳費和指數計算,按照《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請示的批覆》(甘人社函〔2015〕281號)規定執行。

六、工作要求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政策性強,各地要廣泛進行政策宣傳,深入做好政策解釋,精心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要優化經辦流程,簡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務。在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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