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P2P是金融創新還是非法集資在於“非法性”認定

中新社北京1月30日電 (黃鈺欽)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30日表示,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

當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印發施行,線傑在新聞發佈會上作上述表示。

2018年6月,中國網絡借貸平臺風險集中爆發,其中以小額貸款為主的P2P平臺“爆雷”事件尤為突出,多家P2P網貸平臺也因非法集資與自設資金池被立案偵查。

對於如何區分P2P平臺運行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非法集資的犯罪行為,線傑表示,《意見》第一條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依據問題。

《意見》指出,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範圍的活動。”線傑強調,“P2P網絡借貸平臺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據悉,2018年全國檢查機關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案件,分別起訴15302人和1962人。近三年,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髮展,非法集資犯罪網絡化特徵也日益突出,犯罪活動波及面更加廣泛。

據線傑介紹,近年來,針對涉及P2P網貸平臺的非法集資案件,檢察機關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認真研究和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並制發《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在辦理各類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尊重金融市場規則,嚴格區分金融犯罪與金融創新、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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