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區別,你真的瞭解嗎

傷情鑑定、傷殘鑑定、工傷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區別,你真的瞭解嗎

經常收到一些法律諮詢,許多人搞不清鑑定的一些概念,本文就講解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傷情鑑定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發佈時間:2014年1月1日

根據上述規定,人體損傷等級分為三級:重傷、輕傷、輕微傷。

該等級的適用,主要用於界定區分刑事犯罪和治安行政違法。簡單的說,在故意犯罪中,尤其是在故意傷害案件中,特別需要鑑定到底構成的是重傷、輕傷還是輕微傷?如果是重傷、輕傷的話,則達到了刑事犯罪的標準。但如果是輕微傷,則不屬於刑事犯罪,只按行政治安來處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中,重傷的認定,可以結合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責任來判斷肇事者是否構成犯罪。但上述鑑定的等級和民事責任的賠償沒有直接的聯繫。

2、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發佈時間:2016年4月18日(2017年1月1日施行)

顯然,該文件規定的是傷殘程度等級,傷殘等級共分十級,一級最傷情最嚴重,十級最輕。傷殘等級的分類,最主要的是解決民事賠償的問題。該規定的適用,除了職工工傷鑑定外,都適用該標準。

3、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該文件解決的是勞動關係中對於職工的勞動能力和殘疾等級的問題,即對勞動能力的鑑定。需要注意的是,工傷或勞動關係中對傷殘等級的認定和第2中的傷殘分級標準和劃分方法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4、司法鑑定

應當說,司法鑑定與上述鑑定不是同性質,司法鑑定是訴訟中的證據認定的一種程序,我國訴訟法規定,鑑定人運用技術或專業知識對專門問題所提供的 鑑定意見的一種活動。我國現在對鑑定的機構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刑事訴訟中的鑑定,現在大部分由公安機構或檢察院的內部的法醫或技術室來完成;另一種是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由人民法院委託社會中介的司法鑑定機構來對有關問題進行鑑定。筆者代理的一案件,當事人因鑑定為輕傷被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自行的鑑定和重新鑑定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在二審審理期間,法院又委託社會上的中介司法鑑定機構來進行鑑定,以此來消除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自偵自行鑑定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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